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与被告平安银**华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成华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幸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幸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幸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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