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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