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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吴**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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