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吴**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辛*朝诉中国邮政储蓄**医院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幸锐与平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乐山市商业**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国工**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中国农业银**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与被告中国农业**安分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中国建**限公司甘肃省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中国邮政储**省分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满元与中国农业**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