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元诉被告中国农业**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元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元撤回对被告中国农**峒区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满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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