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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农行阜**借记卡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团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农业**康市兵团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中国农业**康市兵团支行为企业非法人,隶属中国农**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管理,故本案应在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农业**康市兵团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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