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远**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轻**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远**司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终字第4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远**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