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农行**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建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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