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诉被告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关于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5年6月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