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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诉被告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关于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5年6月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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