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黄**与兴业银行**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广西桂**银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中国农业**桂林分行七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兴业银行**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彩球与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农村**司黔江支行与肖*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农村**司黔江支行与李**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成都银行**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