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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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