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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环国**有限公司与中丝**有限公司、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地环国际贸**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地环国际贸**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地环国际贸**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80元,由上诉人地环国际贸**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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