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为1029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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