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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口有限公司与朱**、上海卓**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土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国**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司)、原审被告上海卓**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商初字第00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2月4日,旺**司以卓**司和朱张*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2月19日,旺**司和卓**司、朱张*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旺**司为卓**司开证进口电子产品,给予卓**司4800万元额度的账期,朱张*为卓**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日,旺**司和朱张*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合同签订后,旺**司为卓**司与外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具了信用证,金额为1003000美金。后旺**司将提单交给卓**司,卓**司在2014年3月13日确认结欠外商公司货款5666576元,但卓**司未能按合同在信用证到期日(2014年5月27日)前将所欠的货款汇付给外商公司,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朱张*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卓**司立即支付货款5666576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28日至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按年息6%计算),2、朱张*对卓**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认为是公司对朱张*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卓**司和朱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朱**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旺顺公司要求就朱**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其实质是对抵押物的权利进行确认,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抵押物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19日,旺**司与卓**司、朱**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协议》(编号:GXWS14WDJH001),约定卓**司委托旺**司代理进口显示屏等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朱**应旺**司要求将坐落于上海市共和新路3737号604-608室(B幢),共和新路3699号901-902室(A幢)、919室(A幢),共和新路2582号1层以及上海市广中西路99弄111号201-207室房产抵押给旺**司,作为卓**司欠旺**司款项的担保。凡该协议发生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三方应提交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载明的签订地点为江苏省太仓市。

原审法院认为:旺**司与卓**司、朱**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约定,旺**司与卓**司之间系进出口代理合同关系,为主合同,旺**司与朱**之间系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为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债务人卓**司、担保人朱**与旺**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对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约定,旺**司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中的主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并非物权纠纷,因此该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对朱**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该院不予采纳。现旺**司向该院起诉,该院依据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朱*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旺**司要求朱*土对卓**司债务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并要求确认其对朱*土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旺**司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抵押物的权利进行确认,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专属管辖。虽然朱*土与旺**司之间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约定三方应提交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即江苏省太仓市,但协议管辖不能对抗专属管辖,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旺**司与卓**司、朱**在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三方应提交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苏省太仓市。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旺**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朱**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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