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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