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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江苏)国际物**安分公司与江苏宝**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海*(江苏)国际物流有限公**械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江苏)国际**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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