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申**理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申**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西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款24658.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诉讼费用1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兴**限责任公司已竭业,法定代表人王**无法联系。本院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兴**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城东镇联发村兴盐公路南侧[兴集用(2001)第01997号地号为027-2004-00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第27310010)。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兴**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城东镇联发村兴盐公路南侧[兴集用(2001)第01997号地号为027-2004-00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第27310010),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兴西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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