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设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高民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设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北京**人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委托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位于江苏**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江苏**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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