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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汪**、汪**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汪*建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鄂赤壁**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辩护人胡*、原审被告人汪**、汪*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1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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