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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犯受贿罪、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杨*、谌章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受贿

1、2011年至2012年底、2013年上半年,谭**先后3次收受利川市**员培训学校校长胡*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

2、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2次收受利川**械学校党支部书记李*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底,谭**收受恩施市中等**中心办公室主任李*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2次收受湖北民**驶培训中心主任贺*所送面额500元的享买乐超市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000元。

5、2011至2012年底,谭**先后2次收受建始县**员培训中心校长万*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6、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2次收受恩施职业**员培训学校校长魏*所送现金人民币1500元。

7、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5次收受来凤县**训学校校长沈*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

8、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收受恩施**工学校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业务主任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元、面额500元的中百超市购物卡1张,共计人民币1000元。

9、2011年至2012年底,谭**先后2次收受宣恩县**员培训学校校长向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10、2012年期间,谭**先后4次收受恩施**团驾校教练王*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11、2012至2013年,谭**先后2次收受咸丰**技术学校校长助理兼驾驶员培训中心副主任陈*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00元。

12、2012年至2013年期间,谭**收受鹤峰县鑫瑞**驶员培训中心副校长向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1300元。

13、2012年,谭**收受恩**运集团驾驶员培训教练石*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14、2012年,谭**收受恩施州交**员培训学校校长杨**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15、2012年,谭**收受巴东**有限公司校长宋*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16、2012年至2013年期间,谭**先后2次收受来凤县**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周*甲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000元。

17、2012年,谭**收受恩施**团驾校挂靠教练周*乙所送现金人民币500元。

18、2012年,谭**收受宣恩**培训学校校长赵*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19、2013年,谭**先后收受巴**兴驾校校长杜*所送现金人民币13000元。

综上,被告人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600元。

上述事实,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对谭**职务任免文件,工作笔记、礼金账簿,身份信息,有证人胡*、李**、李*乙、贺*、魏*、万*、沈*、唐*、向某甲、王*、陈*、向某乙、梅*、石*、杨*、宋*、周**、周**、赵*、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挪用公款

被告人谭**在发放驾驶证时需审核湖北**安全协会恩施州代表处所收取的会员费每人人民币40元和实习牌费每个人民币26元的收据,有督促领证人员向道协缴纳会员费和实习牌费的职责。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来凤县**员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周*甲从谭**处陆续借出驾驶证2000余本,后应谭**的要求,于2012年2月25日,将应向恩施道协缴纳的会员费和实习牌费共计13万余元存入中**银行周*甲的个人帐户后,于同年3月将配套的银行卡以及密码交予谭**,让其帮忙向恩施道协代缴相关费用。谭**将13万元公款挪用,并于2013年8月18日、8月20日由谭**的姐姐谭*分三次将13万元全部取走。2014年1月,谭*将取走的人民币13万元存入周*甲帐户。

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谭**的户籍及任职证明

⑴谭**,男,土家族,1976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

⑵恩施州公安局162号文件《关于谭**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0年7月2日恩施州公安局印发文件决定由谭**同志任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管理科副科长;2013年12月30日发文决定谭**同志任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免去驾驶人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⑶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湖北**安全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设立程序、机构、职责任务、登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属省协会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如有副科长以上干部兼任的,应报当地民政局和市委组织部批准;职责任务有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和服务费,省协会收取必要的财务成本后,其余的拨付分会使用,收据和发票由省协会统一提供,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⑷《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代表处工作暂行规定》(鄂交协(2007)20号)规定了协会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财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可创办经济实体。

⑸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1份:经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向海峰兼任社会团体主任。

⑹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任职通知1份,根据省民政厅(2007)8、9、10、11、12号行政许可,任职各代表处的主任(兼),向海峰为恩施州代表处主任(兼)。

⑺恩施**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湖北省**中心文件对“安全实习标志牌”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安全实习标志牌”的市场售价为26元每套。

以上书证证实,道协系社会团体,恩**道协按照湖**道协的相关规定设立经济实体、任命领导职务、收取会员费和服务费。

⑼湖北**安全协会关于办理注销代表处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各代表处停止一切经营业务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⑽来凤国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借支单一份,证实杨**于2013年10月18日从周*甲处借财务现金10万元,还款期限截止2014年4月17。

该书证与杨**、周**的证言陈述一致,证实杨**向周**借钱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⑾中**银行周*甲开户账号以及开支明细:2012年2月25日,周*甲卡号为6210存入款项13万元整。经过利息结转以及年费扣除,至2013年8月1日,周*甲该账户上有130643.98元。2013年8月18日取走49000元,8月20日先后取款49000元、32643元。2014年1月6日,周*甲的账户存入12万元整。

⑿银行卡取款凭证,证实谭*、谭*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20日从周**的上述账号取款49000元。

⒀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谭*于2013年8月20日从周**的账户现金取款32643元。

⒁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谭*于2014年1月6日存现12万元到周**的账户。

以上书证与谭*、周**的证言一致,证实周**存入13万元到自己的农行账户,并将该账户以及密码交给谭**,谭**又给到谭*,谭*在该账户取现,以及谭*给周**还钱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⑴向宗*(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恩施州公安局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长)的证言

主要内容:任职情况、工作职责、湖北**安全协会恩施州代表处的基本情况、谭**帮助别人代缴会费和实习牌费的情况。

恩施州代表处2007年3月30日挂牌成立,我们是全省第一个代表处,当时定义为一个跨行业的民间组织……2013年省里发了一个撤销通知……我们在省协会领票,进行入库登记,道协安排工作人员在窗口开票,在银行设有专户,收取的会费全部进入专户,进行报账制,收支两条线,省协会扣去管理费后再返还给我们。会费的使用制度是2000元以下由代表处自行决定,2000元以上报省协会同意……新兴交通安全服务中心主要销售安全科技产品和附属产品,这个工商登记上面有……就考试中心来说,谭**发证、审核岗位与道协有衔接,考试中心每年发证绝大部分是驾校的学员,驾校一般都集体拿证,谭**一般在发证的时候都要问一下向道协缴纳会费和购买实习牌没有,交了会费的就在道协开具的收据上做记号,防止被重复使用……我不清楚谭**代缴会费和实习牌费的事情,根据工作职责来讲他没有这个职责,支队和道协都没有委托他搞这个事情。我和谭**接触有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第一次是谭**给我打电话说来凤有个驾校不交会员费,我就说不交算了,第二次是他打电话说建始有个驾校要在当地交行不行,我说也可以。印象中就这么两次。

⑵谭*(女,1963年4月15日生,原恩施**安全协会恩施州代表处会计兼恩施州**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证言

主要内容:道协的职责、会费标准及处理、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收取会费的流程。

道协主要是咨询、短信平台、代缴罚款以及为会员服务,收取会员费。每个会员收取40元,单位2000元,单位是道协成立初就收取了,之后就没有收了……费用收取后交湖北**全协会,他们收取每个会员5元之后返还给我们…每一步开支都需要分管的道协领导签字,最开始是张**副支队签字,后来杨**政委管了一段时间,肖**副支队管到道协撤销。道协最开始是谭**负责管理,后来由向宗义管理。道协的负责人一直是向海峰。服务中心是由道协发起的,是个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是从事经营活动,法人代表是我,因为服务中心是个企业,正式干警不能任职,所以由我挂名法人代表。业务范围是代办车辆过户、入户、转户等。会费和实习牌费各是各的票据,服务中心开的是普通的收款收据,道协开具的会费收据盖湖北省道协恩施州代表处的专用章,实习牌收据盖新兴交通安全服务中心专用章。

⑶杨**的证言

主要内容:与谭**的认识过程、经济往来,与周**的经济往来以及该事情与谭**的关系。

在2006年还是2007年的时候,我修房子时差钱找他借过3万元钱,当时还打了欠条的,过了一年左右,我就还给他了,借条也抽了。

2013年10月份,我在周*甲手中借过10万元,是在他的国伟驾校财务上借出来的,我出具了借条的。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我想找周*甲借钱,知道谭**和周*甲关系好,就给谭**打电话说修房子差钱,想找周*甲借10万元,让谭**出面帮我给周*甲打招呼。谭**说帮我问一下,大概过了个把星期,谭**给我回话说不行。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因修房子付工钱很急迫,我又给谭**打电话说找周*甲借10万元的事情,让他出面讲一下。谭**说借钱的事他不好讲,让我自己主动去说。过了一两天我就给周*甲打电话说了借10万元钱,他就让我到国**办公室找他,他从账上给我借了10万元,期限是半年,我打了借条的。我找谭**只是通过他牵线搭桥,因为他和周*甲关系非常好,可以起到很大作用。

⑷**(女,41岁,恩施**训中心报名处工作,系谭建军的姐姐)的证言

主要内容:找谭**借钱12万,于2013年还清。

谭**是我弟弟。我找谭**借过钱。201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向谭**借过12万元钱。去年我准备做农家乐生意,就找谭**借钱,我说大概10万元左右,他说找别人帮忙借。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2013年的下半年,谭**说帮我借到钱了,给我一张银行卡,喊我自己去取。我记不清楚是分几次去取的,是在哪里去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一个人去取的,我取了12万元之后,就把卡还给谭**了。这个钱取了以后就放到我妈那里,后来,生意没做好,钱没用,2013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找谭**说我没做生意,把钱还给他。他就喊我自己去还,我就从我妈那里把12万元的现金拿出来了,自己到红**行取汇到一个卡上的,卡号是谭**给我的,谭*和谭*的名字是我签的,也是我取的,12万元也是我存的。

⑸黄**(女,47岁,恩**团培训助理主任)的证言

主要内容:领取驾驶证的流程、有先借驾驶证后向道协缴费的情况。

我主要管理业务,管理学校所有学员的考试费、规费等费用和驾驶证领取……向道协交过会员费和实习牌照费,至于为什么要交我不清楚,我在考试中心谭**那里领证,第一次谭**要求我去道路协会交费凭收据领证,我就从学校财务上把钱领到后再缴费道协指定的银行专户,道协凭银行给我开具了两份收据,一份是会员费,一份是实习牌费,我凭收据再在谭**手里领证……我们有先领证再缴费的情况,但是不多,有时候学员急需领证,我就在谭**手里打借条,把驾驶证领出来,我在道协交费后再从谭**处把借条抽走。

⑹周**(男,43岁,来凤国伟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主要内容:认识谭**、在经营国伟驾校时与谭**有经济往来、曾从谭**处借出驾驶证2000本,将应支付给道协的13万元交给谭**代为交付,曾借给杨**10万元等情况。

谭**是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科副科长,我在考试中心办理业务的时候才认识他。我与他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我应交给道协的13万元,我交给了谭**;还给他拜年两次,再就是杨**通过谭**找我借钱10万元。

我经营来凤县**培训中心期间,因为有些学员要外出工作,急需领取驾驶证,就要我去找驾驶人管理科把证领出来,但是领证的条件是学员考试档案整理归档,再向道路协会缴纳40元会员费和26元实习牌,然后凭道协的收据才能把证领出来。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找到驾驶人管理科分管制证、发证的副科长谭**,请求提前把证领出来,谭**同意了,并要我打了预借驾驶证的借条,费用以后再交。后来,我又陆续找过谭**几次,谭**都同意我通过打借条把驾驶证领出来。一直到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打借条领出来的驾驶证约2000本,应缴费用13万多元。2012年上半年,谭**要我计算一下,把该补交的费用交了,然后我算了一下大概是13万元左右。我就往农行卡存了约13万元现金,随后我带学员到恩施参加驾驶员考试时,到谭**办公室把这张存有13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谭**并告诉了他银行卡密码,让他帮我把钱交给道协,谭**把卡收下了,因为之前就和他计算过,所以给他卡的时候我就没说卡上的数额,出具的借驾驶证的借条我也没有收回。当时如果把卡交给道协很麻烦,所以就叫谭**帮我交。

2013年腊月,尚**已被带走调查,谭**到培训中心找我,他告诉我说那笔钱不用交了,他们领导跟他谈话了,收的钱该退的要退,并要我给他一个卡号,他好把钱退给我,我就把我的农业银行卡号写给他。然后谭**又叮嘱我,以后如果有人调查,就说这笔钱是他找我借的,我答应了。过了几天谭**就把这笔钱转到我银行卡上了。我收到了短信,但是手机在我侄女手里,我没注意他到底打的多少钱。这笔钱学校财务没有记账,因为这66元是学员领证之前把钱交给教练,教练交给我的。存13万元的农行卡尾号是610,后来收回来的钱的银行卡尾号是9915。大概2013年10月份,杨**到我学校找我借了10万元。大概在借钱之前的10来天左右,杨**通过谭**找我借钱,后来谭**讲起这个事,说杨**这个人能作数,又是他的战友,如果方便就给他借10万元,我就答应了,打了借条的。

谭**结婚,因为平时人情有往来,我儿子住院和我住院谭**都去了,一起送了4000元,我也欠他人情,再就是其他校长都去了,怕送少了得罪人,就送10000元。

3、被告人谭**的供述

2012年2、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周*甲到我们这里领证,但会员费收据没带,我当时因为人多事杂没有追问,就把100多个证发给他了。后来他来领证也一直没有交过这个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就是支队违规设定的,我就想没交就算了,所以这个事情就给他送了人情。2012年因杨**找我借钱我没得就找周*甲借钱,周*甲说可以,给我一张农行银行卡,他说卡里有12万元,把密码给我了。后来我到来凤考试准备把卡给杨**,但杨**喝醉了,我就没把卡给他,第二天喊他拿卡他没要……2013年6、7月份我把周*甲给我的12万元钱取完了,准备结婚用,只是想周转下。道协原来是支**教科副科长向宗义负责的,道协具体工作人员最多有几十人的,都是聘用的临时工,道协的会员包括驾校校长、汽车公司的老总或者副总,州内驾校学员。2013年下半年,荆州还是哪里的道协被记者曝光后我们支队的道协就解散了。道协表面上为驾驶员服务,实质上就是收取实习牌照费、入会费等后发给支队工作人员……一般是学员自己或者驾校负责人到考试中心找负责制证的人领取驾照,这时我们就告知对方先到道协缴费后领取驾照,凭道协出具的收据才能领取驾照……我记得好像恩施州物价局核准过入会费是40元每人,实习牌照费26元每人……我在考试中心经手的时候有没交费领走驾照的情况,但是很少,有时候很忙或者不在,或者熟人等原因就没看对方的收据,直接把驾照给了。周*甲来领取驾照我直接给的有一百多个。我经手的大概有几百个……我和周*甲都当过兵,性格相投,关系比较好……杨**是来凤县公安局漫水派出所的教导员,我和他是战友,一起进入公安系统工作,关系比较铁。我记得杨**在2009年还是2010年找我借过5万元钱修房子,这5万元后来还我了。到2011年底,他又找我借钱修房子卖,我说手头紧,只说帮忙想办法。到了2012年春节后,周*甲到考试中心来办事,到了考试中心我的办公室我就问他有没有活动的钱,他说卡上有12万元,卡在车上包里。后来我坐他车回恩施途中他就将这张存有12万元的农行卡给我了,并把密码告诉我了。当时他问过卡户名是谁,他说是他的名字。……周*甲给的那张12万元的农行卡是在2012年春节后给我的,我在2013年6月份左右分三次把钱取出来的,在我结婚之前取得,存到我的中国银**泥坝支行账户。……这12万元是借的,2013年8月份,我和姐姐谭*一起到红庙的农行营业网点分三次把卡上的钱取完,三次一起取了12万元,都是在红庙的农行取的……10月12日结婚之后,我准备把钱还给周*甲,当时带的12万元现金,到来凤的时候天黑了他在馆子里吃饭还有杨**参加,当天晚上我喝醉了就回恩施了,提没提钱的事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又找过周*甲,时间大概就在尚学军案发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来凤去找周*甲,通过他侄女儿联系后找到他,我说要把钱还给他,他说没得关系,就把他的农行卡要了过来,大概在2014年元月份,谭*就把12万元存到他的卡号上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谭**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谭**犯贪污罪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罪名不成立。1、关于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认为谭**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是恩施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科副科长,并具有负责发放驾驶证等工作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2、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称谭**在结婚时收受周**、杜*人情钱各10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谭**在结婚时收受的周**10000元人情钱,因在此前谭**与周**确有人情往来,该笔不能认定为受贿款;收受杜*10000元,因谭**与杜*之前没有人情往来,且数额较大,故应认定该笔为受贿款。3、关于向某乙所送16300元的指控,谭**认可收受1000元,其余15300元不予认可,经查,向某乙所送谭**人民币10000元,有向某乙、梅*二人在场,送钱时的时间、地点很清楚,故应认定该笔受贿款,谭**在侦查机关自己供述二次收受向某乙的钱,一次送500元,一次送800元,对该笔应认定受贿款;向某乙陈述所送谭**5000元,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向某乙所送谭**贿赂款应认定为11300元。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谭**收受恩施州**有限公司谭*、谭**所送人民币5000元,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55600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30000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谭**受贿所得的人民币55600元和挪用的公款13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谭**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其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改判。

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被告人谭**具有自首情节,并认为其不具缴纳会员费和实习牌照费的职责。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谭**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定案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谭**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于2014年2月24日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了其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数万元的犯罪事实。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恩施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谭**到案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谭**涉嫌犯罪一案,系恩施州检察院在办理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列案件中发现后交办。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2月22日立案侦查后,尚未采取拘传措施前,在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杨**办公室找到谭**谈话时,在未宣布对其立案的情况下,谭**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了其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数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2、情况说明一份,署名为杨**,证实内容为,2014年2月24日上午其接到州检察院邓有章电话,要求找谭**,其通知谭**到自己办公室,然后他们谈话(杨**为恩**警支队政委)。

以上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控辩双方均认为谭**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谭**不具缴纳会员费和实习牌照费的职责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被告人谭**在发放驾驶证时需审核湖北**安全协会恩施州代表处所收取的会员费每人人民币40元和实习牌费每个人民币26元的收据,有督促领证人员缴纳会员费和实习牌费的职责,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关于原审被告人谭**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人谭**上诉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该上述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谭**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因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证实谭**具有自首情节,导致本案量刑事实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追缴被告人谭**受贿所得的人民币55600元和挪用的公款130000元。

二、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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