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邱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吴**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陈**、胡**、刘*、陈**、吴*、程**、王*、周**、胡某某、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伍某某、刘*某、姜*、熊某某、姜*某贿款人民币共计530000、港币共计145000元、欧元共计230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承诺为株洲**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人民币20万元;

2、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获得送配电安装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建**司法人代表陈*平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3、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湖南泉盛置业(以下简称泉**司)法人代表胡**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所送好处费8000欧元;

4、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亿都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公司)法人代表程**的请托,为亿都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所送的好处费5000欧元;

5、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城公司)法人代表王*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王*所送的好处费5000欧元;

6、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裕**司)负责人周**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办理资质审批的职权,为裕**司办理暂定资质提供关照,并收受周**所送好处费3000欧元。被告人邱某某接受周**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办理资质审批的职权,为裕**司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补录手续提供帮助,并收受周**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7、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德**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欧元;

8、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园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吴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邱某某因在开发资质办理上关照过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2011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好处费港币2万元;

10、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禾**司)法人代表魏某某的请托,为禾**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并收受魏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1、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刘*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刘*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2、被告人邱某某为株洲**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神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易某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3、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好**发公司(以下简称好棒美公司)法人代表伍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审批提供关照,并收受伍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审批提供关照,并收受伍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4、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职权为株洲**开发公司(2008年变更为湖南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港币3.5万元;

15、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询公司(以下简称弘品公司)负责人吴*的请托,为弘品公司获得《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提供帮助,并收受吴*送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

16、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湖南**媒公司(以下简称品味公司)董事长姜*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具体承办房交会的职权,为品位公司获得房交会的执行承办资格提供帮助,共收受姜*所送好处费港币6万元;

17、2011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株**发办主任期间,利用其担任株洲市五景花苑项目监管组组长的职权,承诺为熊某某及其公司接管五景花苑项目给予支持及关照。为此,熊某某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8、被告人邱某某帮助姜某某在五景花苑项目上追回债权并收受姜某某好处费港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

二、非法所得

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在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9700元,港币720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高**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易某某分两次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

2、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湖南**产公司的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湖南**开发公司的杨*好处费港币70万元。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发公司的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5、2013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6、2013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中施展尹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

7、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县个体老板唐某某好处费港币2万元。

8、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发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7万元。

9、2011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0、2013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陈*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1、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联谊**发公司负责人袁*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12、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多次收受从事中介业务的陈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约12万元。

1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醴陵市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陶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4、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分两次收受负责对五景花苑项目施工的杨某某好处费共人民币72.4万元。

15、2013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16、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的谭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退交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胡**、刘*、杨某某、陈**、吴*、程**、王*、周**、胡某某、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武某某、刘*某、翁文明、姜*、谭某某、熊某某、姜*某、陈*、周*、崔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责文件、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天鹅湖住宅小区安装合同、泉**司、亿都公司核定二级资质审批资料、汽车城公司、裕**司、梦**司、金**司、禾**司、神**司、汇**司等资质延续审批资料、证明、房交会方案、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五景花苑项目会议纪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协议书、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赃款及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邱某某在纪委找他调查核实期间,主动交待了举报材料以外的相关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自首;被告人邱某某退了全部的赃款及部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邹**、陈**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9、15、16、18笔受贿行为的定性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收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陈*凯20万元人民币应为非法所得,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首先,此次20万元既不是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也不是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预送给邱某某的,是陈**为提升公司资质而预付的应酬开支费用。

其次,被告人邱某某收受20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定级和升级审批的决定权在省建设厅,株洲市**理办公室只是负责资料报送。

再次,陈**公司的二级资质因自身条件不达标而未能办理成,邱某某当时本意想退回20万元办理费。

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收受株洲市**有限公司陈**12万元应为佣金,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首先,建**司与华**司签订合同在先,工程价款为490万元,并已部分履行;

其次,作为建**司法人和华**司法人都认识的熟人邱某某,是最适合调停矛盾的中间人,他在协调中的身份是双方熟悉的中间人,并未利用其职务便利;

再次,华**司并未造成损失,华**司的负责人陈*在陈述中讲“水电安装430万元建**司确实做不出,要亏本”,所以双方最终以468万元的价格履行。

3、起诉书指控的第九比株洲市**发公司法人代表刘*送给邱某某的2万元港币应属人情来往,不宜认定受贿。

首先,邱与刘是早已相识的朋友;其次,刘*所送港币是在特定环境和特定对象下的行为,在澳门这种高消费的地方2万港币作为送给朋友的人情也不为多;其三,刘*所送2万元港币并无具体请求,刘*从事房地产至今已有10余年,平常与邱某某业务上也有来往,并无行贿受贿记录。

4、起诉书指控的第15、16比与被告人邱某某的职务并无牵连,邱某某并无权决定株洲房交会的宣传策划由他们来做。

5、起诉书指控的第18笔收受姜某某港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陈**、胡**、刘*、陈**、吴*、程**、王*、周**、胡某某、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伍某某、刘*某、姜*、熊某某、姜*某贿款人民币共计530000、港币共计145000元、欧元共计230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承诺为株洲**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3月,株洲**开发公司为了获取茶陵县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欲将其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2005年3月1日,凯**司负责人陈**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陈**向被告人邱某某介绍了凯**司及其办理二级资质的情况,并请求邱某某给予光照。因凯**司在业绩、专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不符合二级资质条件,被告人邱某某称难以办理。为让被告人邱某某帮助其办理二级资质,陈**决定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好处费。当天陈**到中国农**车站支行以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证新开了一个存折,存入人民币20万元。当天,陈**约了被告人邱某某在株洲长江广场的华天大酒店见面。在酒店陈**一再请求邱某某为其想办法办理二级资质,并准备好的20万元人民币的存折送给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收下陈**所送2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尽力帮忙为其公司办理二级资质。2005年3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持陈**所送的存折在中**行公园路支行分两笔将20万元人民币取出,一笔15万元、一笔5万元。同时,被告人邱某某找省建设厅有关方面负责人并与其商量凯**司办理二级资质一事,省建设厅认为凯**司办理二级资质的条件差太远,不同意办理。因凯**司未能办理好二级资质,被告人邱某某联系陈**欲将该20万元人民币退还。陈**称其以后还需要被告人邱某某关照,不同意退还。被告人邱某某将该20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并用于其私人消费、投资。

2、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获得送配电安装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建**司法人代表陈*平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2007年11月,建**司与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签订了关于天湖住宅项目的送配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490万元。2009年7、8月,华**司投资人、管理层发生变动,新投资人陈*想把天鹅湖项目的送配电业务交给别人做,陈*遂将建**司与华**司之前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降至430余万元,否则将与建**司终止合同。陈*平找到被告人邱某某,要求其帮忙出面找龙华公司陈*打招呼,以帮助建**司继续承揽天鹅湖株洲项目送配电安置业务,被告人邱某某答应了陈*平的请托。不久,被告人邱**找到陈*,向其打招呼让建**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压低合同价格,鉴于开发办对华**司开发资质等事项具有管理的职权,陈*答应了被告人邱某某的请求,同意将该业务继续交由建**司,与陈*平重新签订了协议。在建**司与华**司于2009年10月底重新签订协议后不久,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在此事上的关照,陈*平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12万元。

3、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湖南泉盛置业(以下简称泉**司)法人代表胡**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所送好处费8000欧元。

2013年4、5月,泉**司向开发办申请办理核定二级资质,因二级资质要求申请代为近三年累计完成竣工面积15万平米,而泉**司累计完成的面积只有13万多平方米,故开发办提出泉**司不符合办理二级资质的条件。泉**司负责人胡*平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其帮忙办理二级资质,提出将胡*平名下另一公司融**司开发的富华商业广场计入此次盛**司办理二级资质的业绩。被告人邱某某答应了胡*平的请托,称其会在开发办的资质初审中给予关照,同时还会给省建设厅的领导打招呼,要求关照泉**司办理二级资质。同时被告人邱某某要求胡*平提交合并计算业绩的说明。不久,胡*平提交了一份关于业绩的补充说明,泉**司的二级开发资质办好后,胡*平提出来要感谢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则称其要去欧洲考察,让胡*平准备几千欧元。2013年5、6月的一天,胡*平将8000欧元用信封装好到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4、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亿都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公司)法人代表程**的请托,为亿都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所送的好处费5000欧元。

2012年12月,株洲亿都房地产公司因开展业务需将其原有的三级开发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为尽快办理二级资质,亿**公司董事长程**找到被告人邱某某,请求其在审核二级资质材料方面给予帮助,被告人邱某某对亿**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了建议,并答应会尽快到省建设厅去协调关系为亿**公司办理二级资质。2013年1月,亿**公司的二级开发资质办好后,程**表示要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被告人邱某某称其不久将去欧洲考察,要求陈**给其准备几千欧元。程**则将5000欧元用信封装好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5、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城公司)法人代表王*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王*所送的好处费5000欧元。

2012年底,株洲**建设公司的三级资质因到期需要办理资质延续,但是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没有开发项目,开发办通知该公司因业绩不符合办理资质延续的条件。2013年1月,汽**公司董事长王*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其帮忙关照办理资质延续,被告人邱某某答应王*的请求,让王*提交关于汽**公司业绩的汇报材料。2013年6月,汽**公司的三级资质延续办好后,王*找到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要感谢,被告人伯*称其即将陪同省建设厅领导去欧洲考察,要王*准备一些欧元。王*即兑现5000欧元于2013年7月初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

6、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裕**司)负责人周**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办理资质审批的职权,为裕**司办理暂定资质提供关照,并收受周**所送好处费3000欧元。被告人邱某某接受周**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办理资质审批的职权,为裕**司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补录手续提供帮助,并收受周**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2年,株洲市**发公司开发云龙区政府大丰村安置项目需要具备开发资质,因裕**司专业管理人员数量不够符合办理暂定资质的条件,该公司负责人周**就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对裕**司办理暂定资质予以关照,并承诺会给与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答应会给予其关照,另外还答应给省建设厅打招呼以便办理资质审批手续。随后,裕**司违规从株洲**公司借用专业管理人员,并将该人员的职称及相关证书材料作为裕**司专业管理人员材料报送至开发办,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裕**司报送材料存在做假的情况下,仍让其通过开发办的初审,后来被告人邱某某还给省建设厅的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让裕**司获得了暂定资质。2012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被告人邱某某告诉周**称其准备找省建设厅领导为裕**司办理资质并要周**准备几千欧元。周**即兑换了3000欧元,约被告人邱某某到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50号天台金*8楼的周**的办公室,周**将准备好的3000欧元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2013年上半年,裕**产公司在开发办办理暂定资质延续。在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补录的过程中,裕*公司因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导致裕*公司的资质信息无法进入省建设厅的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无法办理资质延续。周**遂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并请求其予以关照,被告人邱某某同意给周**办理信息补录并交代其业务管理科的人员予以办理。之后周**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7、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德**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欧元。

2012年,株洲市**发公司准备将暂定资质定级为三级资质,因开发业绩不够条件,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遂请求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给予关照,并表示事后予以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当即表示尽量给予帮忙,后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德**司的三级资质审批手续办好了。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以陪领导出国考察需要费用为借口,要胡某某准备几千欧元。胡某某即兑换了2000欧元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将2000欧元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8、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园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吴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3年3月,梦园公司办理暂定资质的延续手续,因该公司在开发业绩、专业管理人员方面达不到规定条件,梦园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找了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梦园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上给予关照。被告人邱某某答应给予关照帮吴某某到省建设厅协调关系。2013年7月初的一天,在梦园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获得省建设厅审批同意后。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吴某某约被告人邱某某在株洲天元区西苑宾馆一起吃饭,饭后,在被告人邱某某的车子上,吴某某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邱某某因在开发资质办理上关照过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2011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好处费港币2万元。

2011年,株洲市**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湖南**产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与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相约一起去澳门赌博。在澳门赌博期间,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为金**司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定级、延续、年审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刘*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港币2万元。

10、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简称禾**司)法人代表魏某某的请托,为禾**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并收受魏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2年底,禾**司因无开发业绩,审**设厅准备取消其暂定资质,禾**司法人代表魏某某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其帮忙保住禾**司的暂定资质。被告人邱某某答应帮忙,并答应为其找省**设厅的工作人员打招呼。禾**司的暂定资质得以保留。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关照,魏某某在邱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11、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刘*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刘*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2年,株洲市**发公司办理资质延续因业绩不够,刘*请被告人邱某某给予关照。被告人邱某某答应后安排开发办工作人员让汇**司通过资质审批初审,同时在最终审批时找到了省建设厅打招呼。2012年的一天,汇**司的三级资质延续手续办好后。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刘*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12、被告人邱某某为株洲**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神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易某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2年,株洲**开发公司因其开发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遭到投诉,该公司的三级资质可能被降级,2012年,在该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的时候,该公司负责人易建新通过汇**司负责人刘*找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要求关照神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为求得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易建新通过刘*在株洲市天元区唐*茶馆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邱某某答应为神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手续。但最终因神剑公司条件不够,其三级资质被降级为暂定资质。但被告人邱某某未将该2万元退还。

13、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好**发公司(以下简称好棒美公司)法人代表伍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审批提供关照,并收受伍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审批提供关照,并收受伍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1年,株洲好棒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核定三级资质,但该公司在开发业绩、专业管理人员方面达不到条件,该公司负责人伍某某遂通过刘*找被告人邱某某,请求给予关照。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好棒**公司通过虚报开发业绩、借用其他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证书的方式通过了开发办的初审,顺利办好了三级资质。事后,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伍某某通过刘*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14、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职权为株洲**开发公司(2008年变更为湖南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港币3.5万元。

2005年以来,株洲新**限责任公司多次在开发办办理了开发资质定级、延续、年审等手续,因该公司在开发业绩等方面不符合有关条件,新**司负责人刘*某请求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给予关照,被告人邱某某即安排工作人员让其通过资质审批的初审并给省建设厅打招呼,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刘*某分三次先后共送给被告人邱某某港币3.5万元,分别是:2010年的一天,刘*某、被告人邱某某一起在澳门赌博、逛商场的时候,刘*某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港币1万元;2011年的一天,刘*某、刘*及被告人邱某某一起在澳门赌博、逛商场的时候,刘*某送给了被告人港币1万元;2012年上半年,在澳门赌博期间,刘*某送给了被告邱某某港币1.5万元。

15、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株洲**询公司(以下简称弘品公司)负责人吴*的请托,为弘品公司获得《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提供帮助,并收受吴*送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

《株洲楼市》是《株洲房地产》杂志的副刊,该杂志的主管单位是株洲**协会。因《株洲楼市》是服务于株洲市房交会的一期特刊,而开发办是房产局承办市房交会的具体负责部门,有关房交会的执行方案由开发办负责制作,《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单位须通过开发办予以确定。2010年在房交会举办前的一天,弘**司负责人吴*找到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请求被告人邱某某将《株洲楼市》交由弘**司制作发行。被告人邱某某答应吴*的请求,约定由开发办与株洲**协会联合发文向房地产企业推荐购买《株洲楼市》版面,弘**司再将发行《株洲楼市》所获部分收益支付给开发办。随后,被告人邱某某在房交会执行方案中确定弘**司为《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单位。2011年12月,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在弘**司获得《株洲楼市》制作发行资格、销售版面中给予关照,在当年房交会结束后的一天,吴*与弘**司的另一负责人谭某某商量准备送3万元钱给邱某某。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吴*在被告人邱某某家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3年8月的一天,获知《株洲楼市》仍由弘**司负责制作、发行,吴*、谭某某遂约被告人邱某某一起吃饭,饭后吴*开车送被告人邱某某回开发办,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对弘**司的关照,在车上,吴*将谭某某事先准备的人民币4万元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

16、被告人邱某某接受湖南**媒公司(以下简称品味公司)董事长姜*的请托,利用开发办具体承办房交会的职权,为品位公司获得房交会的执行承办资格提供帮助,共收受姜*所送好处费港币6万元。

姜*系珠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湖南**媒公司董事长。品味公司是一家出版发行《品味》杂志为主导、涉及经营户外广告、文案策划、活动策划等业务的公司。开发办是房产局承办市房交会的具体负责部门,房交会的执行方案由开发办负责制作,开发办对于执行承办房交会的单位有提名建议权。2009年至2012年期间,开发办主任被告人邱某某接受姜*要求品味公司获得房交会执行承办资质。另外,海**司在开发办办理资质审批等事项上,被告人邱某某对姜*也提供了帮助与支持。

2011年10月,当年房交会结束后的一天,姜*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姜*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港币4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将该4万元港币在澳门用于赌博。

2012年11月,姜*、王**、被告人邱某某一起去澳门赌博。在赌博时,姜*送给被告人邱某某港币2万元港币筹码。被告人邱某某将该2万元港币筹码用于赌博。

17、2011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株**发办主任期间,利用其担任株洲市五景花苑项目监管组组长的职权,承诺为熊某某及其公司接管五景花苑项目给予支持及关照。为此,熊某某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8、被告人邱某某帮助姜某某在五景花苑项目上追回债权并收受姜某某好处费港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

2006年,株洲中意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湖南**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某借款用于五景花苑项目开发,并以该项目中的92套房屋作为抵押。2008年五景花苑项目停工后,姜某某要求中**司支付欠款及利息。2009年,姜某某与被告人邱某某相约一起去澳门赌博。当时姜某某因想要被告人邱某某帮忙追回其在五景花苑项目的债权,在澳门赌博期间,姜某某送给时任五景**监管组组长的被告人邱某某价值3万元港币的赌博筹码。被告人邱某某将该3万元港币筹码用于在赌场赌博。2009年底,因想要追回在五景花苑项目的债权同时为了感谢邱某某在海**司办理开发资质审批事项上的关照,姜某某送给了被告人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1年,熊某某接收五景花苑项目后,姜某某要求中**司按照90套抵押房屋的价值支付其人民币3050万元,另外支付利息500万元。姜某某与熊某某为此事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人邱某某出面协调,被告人邱某某劝说熊某某接受姜某某的要求,并许诺政府会给政策给熊某某的,不会让熊某某吃亏,于是熊某某也同意支付人民币3550万元给姜某某,并与姜某某签订了协议。

二、非法所得

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在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9700元,港币720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高**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易某某分两次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

2、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湖南**产公司的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湖南**开发公司的杨*好处费港币70万元。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发公司的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5、2013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6、2013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中施展尹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

7、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县个体老板唐某某好处费港币2万元。

8、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发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7万元。

9、2011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10、2013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负责人陈*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1、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联谊**发公司负责人袁*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12、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多次收受从事中介业务的陈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约12万元。

1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醴陵市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陶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4、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分两次收受负责对五景花苑项目施工的杨某某好处费共人民币72.4万元。

15、2013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16、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开发公司的谭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退交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胡**、刘*、杨某某、陈**、吴*、程**、王*、周**、胡某某、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武某某、刘*某、翁文明、姜*、谭某某、熊某某、姜*某、陈*、周*、崔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责文件、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天鹅湖住宅小区安装合同、泉**司、亿都公司核定二级资质审批资料、汽车城公司、裕**司、梦**司、金**司、禾**司、神**司、汇**司等资质延续审批资料、证明、房交会方案、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五景花苑项目会议纪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协议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部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陈**20万元人民币系非法所得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陈**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陈**的凯旋公司不符合办理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情况下,接受陈**的请托,帮助其向相关工作人员协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虽最终未成功办理二级资质,但其收受好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有限公司陈**人民币12万元应为佣金,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陈**、陈*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职权,为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谋取利益,事后收受陈**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其行已经构成受贿罪,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株洲市**发公司法人代表刘*送给邱某某的2万元港币应属人情来往,不宜认定受贿。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刘*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刘*在澳门送邱某某2万元港币时表示是感谢邱某某多年对其房地产公司的关照,并非辩护人所称的人情往来,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邱某某收受吴*、姜*、姜*某所送好处费不宜认定为受贿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邱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30000元、港币145000元、欧元23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非法所得款人民币979700元、港币7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上述罚没款及非法所得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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