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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罪犯伍**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虽年龄较大,又为病犯,仍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174.3分。其已全部退赃,并交纳部分罚金。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病犯认定表、邵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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