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思佑犯受贿罪、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平**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2011年3月,被告人黄**调任平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党委书记;2013年5月,任平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2011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开车来到三市镇政府,找到三市镇党委负责人,拿出大约1.3万元左右的个人私家车油票和私人接待餐饮票据,请该负责人帮忙报销。后该负责人打电话叫来三市镇财政所长,三市镇财政所长不多久就拿来1.3万元现金,并交给黄**。黄**将此1.3万元据为己用。

2012年9月左右,被告人黄**到长寿镇政府办事,跟当时长寿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提出,现在财政卡得严,很多费用开支不能报销,要其帮忙处理。后被告人黄**虚开了一些学习考察费票据、租车发票和自己私人开支的车辆油票和餐饮票,总共3万元。2012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将上述3万元发票交给了该负责人,该负责人打电话叫来长寿镇财政所所长,并将发票交给财政所长要其处理好。当天下午,被告人黄**经过长寿镇时,财政所长将3万元现金交给黄**,黄**将此3万元据为己用。

2013年12月,被告人黄**利用其任平江县城**小组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在自己办公室向三阳**村支部书记黄*甲提出向大桥村拨款2万元,但是要在这2万元里面解决其1万元的私人费用,黄*甲表示同意。黄*甲交代大桥村报账员黄*乙待整洁办的钱拨下来后从中取1万元现金交给黄**。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以环境整洁办的名义向大桥村拨付整洁资金2万元。过了个把星期(2014年1月),大桥村报账员黄*乙来到黄**办公室将用黄色牛皮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送给了黄**。黄**将此1万元据为己用,整洁办和农村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对此并不知情。

2013年年底,被告人黄**在自己办公室向瓮江镇张川村村主任余**提出自己一些个人费用不好处理让其帮忙,其会从工作经费中拨2万元到张川村,并要余**将这2万元返还给自己,余**表示同意。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以整洁工作经费的名义向张川村拨付整洁资金2万元。2014年1月,余**将2万元现金送到江南花苑交给了黄**,黄**将此2万元据为己用,整洁办和农村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对此并不知情。

2013年年底,县农办经研究决定下拨4万元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经费到瓮江镇小塘铺村,作为凌*甲**农办采购猪肉茶油等过年物资的费用。被告人黄**向凌*甲提出其中3万元由自己代购茶油,该3万元抵付了被告人黄**之前借凌*甲的债务。被告人黄**之后用购买茶油的3万元钱只购买了经鉴定折价12180元的茶油给县农办。

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黄**与县农办其他领导研究决定向凌*甲开办的小*现代家庭农场追加5万元农村保险早中稻抗旱资金,但要求凌*甲返回4万元给县农村办作为经费。后县农村办又将全县棉花保险理赔款约6万元指标给了小*现代家庭农场,同时要求凌*甲返回3万元给县农办作经费。2014年1月,凌*甲电话告知被告人黄**要将上述7万元送给农村办,被告人黄**谎称自己已代为交给农村办,该7万元钱抵付以前自己借凌*甲的债务,凌*甲表示同意。

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黄**的户籍证明、农村办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对黄**任命为农村办主任和农村工作部部长一职的任免通知、农村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成立平江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调整平江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黄**的干部履历表。

以上书证证明被告人黄思佑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3月任平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办党委书记;2012年5月任平江县城乡**小组办公室主任;2013年5月任平**村办主任、农村工作部部长。

(二)被告人黄**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我拿着大约1.3万元左右的我个人私家车油票以及私人接待朋友的餐饮票据(主要大部分是私家车油票)开车到三市镇政府,在潘*的宿舍,我将票据拿出来交给潘*,潘*打电话把三市镇的财政所长,叫到他的宿舍后将我的票据交给了三市镇的财政所长,并跟该财政所长说“我这里有些票,你去帮我处理下”,该财政所长答应后就拿着我的1.3万元左右的票据出去了,没多久,该财政所长手里拿着1.3万元钱到潘*的宿舍来了,潘*就将这1.3万元钱交给了我。这1.3万元,其中1万元我存到了我的中**行卡内,3千元散的我用于了平时的私人开支。这1.3万元是我私家车加油费用和其他私人开支,都属于我的私人开支。

2012年9、10月左右,我到长寿镇政府办事,我跟当时担任长**党委书记的吴**说,现在财政卡得严,很多费用开支不能报销。吴**就说我个人有不好处理的费用,就拿票到他这里来处理。后来,我搞来一些学习考察费票据和租车票据,便于我到长寿镇政府报销;另外还有我自己私家车湘F平时加油的油票和一些餐饮票,这些都是我个人用于我的私人车辆和个人生活的开支。2013年1月的时候,我就到长寿镇政府吴**办公室去了,把上述3万元票据交给吴**,票据是我粘贴好了的,我记得是用一个信封装好了的,吴**就打电话把长**政所所长吴**叫到办公室来了,吴**把我给他的发票给了吴**,并对吴**说要吴**把这些票拿去处理好,吴**答应了,并讲好要我下午返回县城的时候跟他联系,他再给我钱。当天下午我开车经过长寿镇时,吴**交给我3万元钱。钱拿回来后,过了没多久,这3万元钱我存入了我中**行的卡里。

2013年12月份,大桥村的村支部书记黄*甲到我办公室坐,我就对黄*甲讲我想下拨2万元钱给大桥村,给他们村上1万元钱,在这2万元里面解决我1万元的私人费用,黄*甲表示没有问题。后来以整洁经费的名义下拨了2万元给三阳乡大桥村。2013年古历腊月26、27,大桥村的村干部黄*乙到我的办公室来了,他拿出的黄色信封,里面装有钱,他将钱交给我,然后他就走了。黄*乙走了之后,我将信封打开看到是1扎100元面额的人民币。这1万元放在我包内一段时间,因为是年底,后来和其他的钱凑起来存进了中国银行卡,我套取的这1万元钱,整洁办和农村办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不知情。

2013年12月份,瓮江镇张川村村主任余*甲到我办公室坐。我跟余*甲说,我有些个人费用不好处理,我从我的工作经费中拨2万元到张川村,余*甲当场表示没有问题,余*甲坐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我以整洁经费下拨2万元到瓮江镇张川村。大约过了十来天,余*甲打电话给我,说他来把钱送给我,已经到了江南花苑。我接电话后就下楼看到余*甲站在院里,手里拿着2扎钱,他看到我后就把这2扎钱交给我,钱都是用银行的白条纸扎好的,面额都是100元的,是2万元钱,没有用东西装的。我将钱放在自己口袋里后就回家了,过了一、两天我就在中**行把这2万元钱连同其他钱存到了我的中**行卡里,我套取这2万元钱整洁办和农村办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不知情。

2013年8月左右,我、农村办余**和胡*真三个人商量,还是要通过下拨资金套回一些资金解决我们农村办的不好处理的开支,因为凌*甲搞了一个小*家庭农场,最后我们三个人就决定通过凌*甲的小*家庭农场下拨5万元大面调整资金再套回4万元,2013年10、11月左右,我、余**和胡*真三个人通过商量又决定通过凌*甲小*农场的棉花保险款套回3万元的调整资金。

2013年8月左右,我跟凌*甲说,我们农村办在他的小*家庭农场多追加了5万元的资金,这5万元要返回4万元给我们农村办做工作经费,剩下的1万元是给他的,凌*甲答应了。2013年11月左右,我又和凌*甲说,我们农村办在他的小*家庭农场棉花保险内要套回3万元作为我们农村办的工作经费,凌*甲也同意了。

2013年年底我们农办安排了一些农业保险金到了小塘铺村村民凌*甲的小**家庭农场,有7万元钱是跟凌*甲讲好要返回给我们农村办去处理我们办里的一些不好入账的开支。还有就是我们农村办拨了4万元钱到了小塘铺村准备返回后去购买一些过年物资的,这4万元钱也到了凌*甲那里,1万元钱给凌*甲去购买了猪肉,还有3万元钱是要去买茶油的,我跟凌*甲讲茶油我安排地方买了,要他将这3万元钱交给我。在年底的时候,凌*甲要把给我们农村办的7万元返回的保险费与这3万元茶油钱共10万元送来给我,由于当时我私人欠了凌*甲10万元钱,于是就跟凌*甲讲,不要送上来了,我欠了你10万元钱这里10万元钱就抵我欠了你的欠款,农村办的7万元钱我已经给你支付了。但这7万元钱我一直没有支付给农村办。如果胡**、余*乙追问这7万元,我是要拿出来还给农办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潘*的证言。证明在2011年下半年,有一次黄**主动跟我讲,讲他现在到了农村办任书记,他个人的朋友比较多,因此他自己产生了一些招待费用,但在农村办担任书记没有办法报销他个人的这些费用,想在我当时所在的三市镇报销一些他的个人费用。2011年年底,黄**跟我电话联系,又讲到了要到我们三市镇报销一些费用的事情,由于黄**他又到了农村办担任书记,是县里面的领导,我不愿意去得罪他,出于无奈,我答应了黄**给他报销一点费用。与黄**通完电话后,我还给三市镇的镇长熊*讲了这个事,并交代熊*如果黄**来我们镇上报销费用,你就给他报销个万把来元钱,因为黄**这个人得罪不得。到快过年的一天,黄**到了三市镇政府,在我的房间里面黄**从他的公文包中拿出两叠发票,要在我那里报销,我问黄**是多少钱票据,黄**讲是3万来元钱,我就讲3万元钱太多了,我们不好处理。于是我就看来一下黄**拿出来的两叠票据,我印象中其中一叠是1.6万余元,一叠是1.3万来元钱的,我就拿了那叠1.3万来元钱的票据,跟黄**讲我给他把这些叠票据给报销了。于是我跟三市镇的财政所长向*打了一个电话,把他叫到了我房间里面来了,向*到房间后,我就拿起那叠1.3万余元钱的票据给了向*,讲黄书记(黄**)这里有些票据,你先拿去财政上报销了,把钱拿上来,等镇长回来再补签字。向*把票据拿走去后十来分钟就送了1.3万来元到了我的房间,由向*将这些钱直接交给了黄**,黄**接过钱后就走了。

2、证人熊*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的时候,党委书记潘*有一次跟我说,农村办的书记黄**找过他,想在我们镇上报销一些他个人的接待开支,到时候如果黄**来镇上的话,要我还是给他报销万把元钱。到了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有一天黄**到了我们三市镇报销了1.3万元的票据,黄**到我们镇上来报账的时候,我不在,他是直接找我们的书记潘*,我是后来到财政所在黄**拿来报账的票据上签字列支的,这1.3万元钱已经由当时财政所所长向某支付给了黄**的。

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的一天,三市镇党委书记潘*打电话给我说,农办的党委书记黄**来找到他要解决一些不好处理的费用,让我到他位于财政所楼上的宿舍房间去。接着我就到了潘*的房里,然后潘*就拿了一叠发票交给我,和我说这是黄书记要处理的一些费用,让我先到财政所处理,等镇长回来了再完善手续。我拿着发票后,就到财政所处理,这叠发票总共是1.3万元钱,我从出纳那拿了1.3万元钱就又到潘*的房里,接着我就把这1.3万元交给了黄**,黄**接到这1.3万元后就放进了他的公文包内。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黄**跟我讲农办有些费用不好处理,要我给他处理。后来12月的一天,黄**到了长寿镇,找到我,跟我说上次同我讲过要处理费用的事情,他把票拿过来了,我同镇长尹*商量,他同意了,我们就把财政所长叫过来了,由黄**把票据给了我们财政所长吴**,我交代吴**要他去处理好,入账报销了3万元。

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时任党委书记吴**通知我到镇政府接待室去有事,我到后看见吴**与农村办主任黄**坐在里面,我进去后,吴**告诉我,农村办黄主任这里有一些票据,他那里不好报账到我们镇上处理一下,要我拿去报销把钱给黄**,这时黄**从他随身的公文包里面拿出来了一个大信封,里面装有一叠票据,我接过后就把它拿到了财政所交给了我们的出纳喻**,要他数一下这些票据是多少开支,把它报销了,喻**把票据汇了一下总是3万多一点点,我就要喻**给了我3万元钱。当天下午,黄**跟我联系后,我将这3万元钱在长寿镇政府门口交给了黄**。

6、证人尹*的证言。证明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财政所所长吴**向我汇报,黄**拿了3万元的租车票等发票到我们长寿镇已经处理了,后来这3万元钱是在镇环卫所列支了。

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有一次我到黄**办公室去办事,在办公室里黄**对我说,他从环境整洁经费中安排2万元钱给我们村,但是这2万元钱不能全部给我们,他还要在里面处理1万元费用。他就要我到三阳乡财政所开张2万元的收据交给他。我回到村上后,把这件事情和村上的其他干部商量了一下,大家都没有意见,都同意从环境整洁办的经费中给黄**处理这1万元费用。隔了几天,我就到三阳乡财政所以大桥村的名义开了一张收到城乡环境整洁经费2万元的收据,然后到黄**的办公室将收据给了黄**。我把票据给了黄**后,我就交代村上报账员黄*乙,要他去看整洁办的钱是否拨下来了,整洁办的钱拨下来后要黄*乙从中取1万元钱交给黄**。2013年春节后,黄*乙对我说,帮黄**处理费用的那1万元钱已经给了黄**。

8、证人黄*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黄**通过平江县城乡环境整洁办给我们村下拨了2万元环境整洁经费,钱下来后,我们村支部书记黄*甲召集我们村支部开会,说黄**给我们村下拨了2万元经费,其中1万元是把我们村做环境整洁经费的,另1万元是他要我们帮他处理费用的。大概是农历2013年12月27、28的时候,我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钱送给黄**,并跟他说,这是你要我们村帮你处理的1万元钱。

9、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黄**通过城乡环境整洁办给我们村下拔了4万元经费。一笔是2012年10月份左右,黄**以城乡环境补助经费的名义给我们张川村解决了20000元经费。另一笔大概是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去了黄**办公室坐,黄**跟我讲,他慰问了瓮江镇的一些人大代表,有一些费用不好处理,要我帮他处理一下,说年底再拔点钱给我们村上,我说要的。他跟我说了不久后的一天,我送了2万元到江南花苑给他,并跟他说,这2万元钱的账还没有做,他就说要我处理好,不要惹麻烦事。2012年年底的时候,黄**通过城乡环境整洁办又给我们村上拔了2万元经费。

10、证人凌*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我进的早稻保险到了要理赔的时候,黄**对我说,他们农办在我进的早稻保险理赔款里面多赔付了5万元钱,要我返还4万元给农办做工作经费,剩下的1万元是留给我的。2013年农历11月份左右,黄**打电话给我说确定了由我帮他们农办准备过年物资,让我准备些猪肉和茶油。我答应了黄**。当后黄**又打电话给我说,不用我准备茶油了,茶油他去搞好,只要我准备猪肉。

2013年12月左右,棉花保险理赔款到了我们农场的账户上,然后我就到信用社去打了一个流水单,接着我到了黄**的办公室,并告诉他棉花保险理赔款到了,扣除我入保的6万多的本金,另外保险公司理赔了6万5千元左右,我应该返回他们农办3万2千多元。黄**就回应我说,只要我返回3万元给农办就是了。2013年农历12月左右,黄**打电话给我说,我要返回农办的7万元他帮我付掉了,免得我取现钱跑来跑去,还有买茶油的3万元,一共10万元,黄**用于抵还我的债务。

11、证人凌*乙的证言。证明黄**去年在我们村上处理过一笔4万元钱的费用。2013年12月通过镇财政下拨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经费4万元,这4万元钱是我们村支部书记童*经手转给了黄**的。

12、证人童*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8、9日,我拿着凌*乙给我的40000元现金托凌*甲转交黄**。

13、证人余某乙、胡*真的证言。证明凌*甲小燕现代家庭农场的两笔钱一共7万元是通过集体研究决定要返回作农村办的经费的。黄**没有在集体研究时和任何正式谈话场合对自己说过这笔钱给凌*甲不再返回农村办的话,如果要这样处理必须三人讨论同意,因为这是要作为农村办办公经费的钱。

(四)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黄**提供给**办的420斤茶油经鉴定价值12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43000元;其利用职务之便,在下拔有关项目经费时,事先与项目经费接受单位串通,最终通过接受单位的配合将国家资金30000元据为己有;其在为农村办代购3万元茶油过程中,实购买12180元茶油,余款1782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黄**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的上述贪污金额共计9082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本县三市镇、长寿镇报销现金4.3万元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一是从现有证据无法体现黄**的职务能够对三市、长寿镇产生制约作用,从而形成权钱交易;二是该指控忽视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特征。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分析,对黄**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

被告人黄**在被举报后,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思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原审被告人黄**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黄**在平江县三市镇、长寿镇政府报销的4.3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缺乏证据证明,其收受三阳乡大桥村黄*乙的1万元、瓮江镇张川村余某甲的2万元,没有证明证明所收现金是公款,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应认定为贪污;其为县农村办代购茶油结余的1.782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在平江县长寿镇、三市镇以报销发票名义索取4.3万元据为己有、通过平江县三阳乡大桥村和翁江镇张川村配合将下拨经费3万元据为己有、在为农村办代购茶油过程中,将剩余款项1782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平江县三市镇、长寿镇人民币43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下拨有关项目经费时,事先与项目经费接收单位串通,通过接收单位的配合,将国家资金30000元据为己有,并且,在为农村办代购茶油过程中,将剩余款项1782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黄**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黄**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平江县三市镇、长寿镇人民币43000元的事实有证人潘*、熊*、向*、吴**、吴**、尹*证实,黄**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但一审判决对此定性为贪污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黄**利用职务之便,事先与下拨经费接收单位平江县三阳乡大桥村、翁江镇张川村负责人串通,通过接收单位配合,将下拨经费的部分或全部返还,黄**将国家资金30000元据为己有,该事实有证人黄*甲、黄*乙、余*甲证实,黄**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黄**贪污30000元正确。上诉人黄**身为平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将单位职工过年物资采购事宜交给凌*甲后,又主动提出自己代购茶油,并将购油后剩余的17820元据为己有,黄**在此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该17820元应计入其贪污数额。上诉人黄**虽然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但不构成自首。黄**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平江县三市镇、长寿镇报销的43000元不应认定为贪污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黄思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的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