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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张**的犯罪所得一十七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湖南**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24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上诉人张**在二审期间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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