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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张*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对被告人张*所退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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