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受贿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在担任南方医**院总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珠**院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等项目协调施工现场、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职务便利,在施工协调和加快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项目承建人陈**(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和便利,分多次收受陈**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告人的任职材料、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在担任南方医**院总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珠**院新医疗区层流病房净化工程等项目协调施工现场、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职务便利,在施工协调和加快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项目承建人陈*甲(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和便利,分多次收受陈*甲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方**江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赵*的任职通知、个人简历、干部履历表、工作职责规定等任职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江医院2006-2014年内部组织招标项目汇总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人陈**的证言,被告人赵*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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