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在担任广州市**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盈丰路餐饮油烟改造治理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冯*星(另案处理)顺利获得该工程提供便利,分两次收受冯*星贿送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行贿人供述、涉案工程合同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构成受贿罪,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在担任广州市**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盈丰路餐饮油烟改造治理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冯*星(另案处理)顺利获得该工程提供便利,分两次收受冯*星贿送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田*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冯**的证言证实贿送款项给被告人田*的经过,广州森洋**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证实行贿人冯**所在的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有关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及越**业路、盈丰路餐饮油烟改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证实行贿人冯**为顺利完成上述涉案合同贿送钱财给被告人田*的事实,被告人田*的主体身份材料证实其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暂扣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田*已经全部退赃,被告人田*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收受冯**贿款的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田*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的违法所得款70000元由扣押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