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景志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雷景志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被告人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六个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受贿所得赃款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雷**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撤回上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