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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2011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在恩平市水务局移民办工作,在负责核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遗漏人口身份的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调查及扶持规划〉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核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遗漏人口身份的工作职责,致使恩**村委会黎寸村等11条自然村129名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通过审核领取了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造成国家损失5498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回扶持资金518700元。

二、受贿罪

2011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在恩平市水务局移民办负责核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遗漏人口身份的职务便利,帮助梁**、梁**、李**、李**等人将不符合水库移民扶持条件的人员通过审核,从中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合共人民币2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代其退出上述赃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扣押清单、任职、身份证明材料、恩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遗漏人口登记表、恩平市水库移民办证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拨款签领表、相关村民户籍登记资料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恩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梁**、梁**、李**、李**的证言;证人梁*稳、郑**、刘**、吴**、梁*明、冯**、李**、李**、梁*余、李*练、梁*志、梁*湛、冯**、黄**、梁*锋、梁*新、谭*女、孔某媚、梁*娟、梁*阳、吴**、梁*芳、郑*想、梁*凤、郑*福、李*锋、黄*有、黄*

兰、李**、李**、李**、李**、李**、李**、李**、黎**、吴**、李*女、袁**、吴**、李*辉、李*卫、李*慈、郑**、李*友、李*良、冯**、林**、黄**、李*娜、吴**、吴**的证言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又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因玩忽职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属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对其受贿罪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工作职责,其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损失已追回,对其玩忽职守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82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由涉案人员退出移民款393500元,应退回恩平**办公室;被告人梁某某退出赃款20600元,梁**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恩平市检察院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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