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上诉人郑**提交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审查案卷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郑**,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郑*全系国家公务员,原任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副主任科员)。2001年至2009年4月,被告人郑*全利用经手管理国家扶持乡镇福利机构所发放的拨款的职务之便,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5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04年春节前,承建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敬老院工程的负责人何某国为了答谢郑*全对其承建敬老院光荣楼及划拨工程款的支持,共计送给被告人郑*全人民币5000元。其中2001年、2003年和2004年各送人民币1000元,2002年送人民币2000元。2007年,何某国与山阁镇政府、民政办、敬老院进行敬老院光荣楼工程款结算期间,被告人郑*全吩咐何某国为其开一张人民币20000元的收据,后利用该收据入账并从民政办账户提取了人民币20000元据为己有。

2.2003年春节期间,茂名市**敬老院院长车**为了答谢郑**平时对敬老院工作的关照,共计送给被告人郑**人民币14600元,被告人郑**将该款其中的人民币7700元用于山阁镇各村委会民政助理的会议费、福利费开支等,余款人民币6900元据为己有;2006年1月,被告人郑**收到车**分两次送给其的人民币10600元,除其中的人民币9600元用于山阁镇各村委会民政助理的会议费、福利费开支等,余款人民币1000元据为己有。

3.2005年,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政府拨款支持山**老院进行牲畜养殖,山**老院将牲畜出售后,被告人郑**收受了山**老院院长车某荣送给其的人民币10000元答谢款。

4.2006年1月,茂名**民政局划拨了救济款人民币40000元给山**老院,该笔款项到账后,被告人郑**吩咐车**从中提取人民币30000元让其处理茂南区民政局的内部关系。在收到车**交来的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郑**将该款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送给茂南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兼局会计黎某忠(另案处理),余下的人民币10000元据为己有。

5.2006年1月,茂名**民政局划拨了人民币50000元建设工程款给山**老院,该笔款项到账后,被告人郑**吩咐车**从中提取人民币15000元让其处理茂南区民政局的内部关系。在收到车**交来的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人郑**将该款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送给茂南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兼局会计黎某忠,余下的人民币5000元据为已有。

6.2007年,茂名市**山居委会在被告人郑**建议下向茂**政局申请“三无居委会”专项拨款。2010年2月,茂**政局将专项拨款人民币130000元分两次划拨到东**委会。该专项拨款到账后,东**委会主任李*东吩咐副主任蓝**从中提取人民币27000元交给郑**作为答谢。被告人郑**收到人民币27000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送给茂**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兼局会计黎某忠,另送给茂**政局局长梁*明人民币10000元,余下的人民币7000元据为己有。2009年,郑**再次收受蓝**送给其的人民币1000元答谢款。

7.2009年4月,茂南区民政局下拨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给山阁镇敬老院。该人民币100000元到账后,被告人郑**收受了敬老院院长车某荣送给其的答谢款人民币10000元。

原判决另认定,被告人郑*全在案发后已向纪检部门退出赃款人民币582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4年3月5日对被告人郑*全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茂名**纪委将该案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2.传唤证,证实被告人郑**于2014年3月6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

3.拘留证,证实被告人郑**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

4.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郑**于2014年3月19日被逮捕。

5.郑**任职证明材料,证实郑**系国家公务员,退休前任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职级为副主任科员。

6.中**区纪委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茂**纪委暂扣郑*全人民币58200元。

7.**老院出纳账、山阁**委会出纳账,山阁镇敬老院出纳账反映的账务收支情况与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七起事实认定的情况一致;山阁**委会出纳账反映的账务收支情况,与第六起事实认定的情况一致。

8.指认照片,车**、赵**、陈**、黎**对山阁镇敬老院的出纳账单据进行指认,指认情况与认定的事实一致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郑**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何某国的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开始带资承建山阁镇敬老院A、B两栋住宅楼,1997年交付使用。总工程造价大约80多万元,由于镇里面经费紧张,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清楚,一直到了2007年的时候,敬老院的工程款才陆陆续续支付完。郑*全时任山**政办主任,是敬老院的主管领导,其的工程款大部分由郑*全支付,小部分由敬老院院长车某荣支付。故其在2001年春节前,用信封装了1000元,去到郑*全的办公室,将信封交给郑,表示对其承建光荣楼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关照,郑*全收下了。这样,从2001年到2004年,每到春节前其都会在郑*全的办公室给郑一点钱以表示感谢。其中2002年送2000元,2003年送1000元,2004年送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00元。

大约在2006年或2007年工程款最后结算期间,有一次郑**跟其讲,要用点钱,叫其写一张收到敬老院工程款2万元的收据。因为郑**是民政办主任,其承建的敬老院的工程的大部分工程款都是跟他结算的,且敬老院或镇政府有钱时,郑**会通知,告知其去敬老院或镇政府催收工程款。估计郑叫其写收据是想从工程款里面拿点钱自用。为了尽快结清楚工程款,其不好拒绝,所以就同意写给他。过了几天,其写了一张收到敬老院工程款2万元的收据,并签上名字后,将收据拿到郑**的办公室交给郑,郑**说他有事要用这2万元,意思即是让其送这2万元给他,其说那你就拿去用吧。

2.车某荣的证言,证实由于敬老院的出纳赵*其、会计陈**都是敬老院的普通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业的财务知识,所以一直以来敬老院的财务都是以流水账的形式登记,重要收支其就利用笔记本记录。另敬老院日常运作的资金都是靠上级部门拨付,为了争取资金、搞好关系,其就利用下拨给敬老院的资金,送钱给山**政办的郑**。2003年春节期间,其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为感谢郑**对敬老院争取财政拨款工作的支持,共计送给郑**14600元。2006年1月,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为感谢郑**对争取财政拨款工作的支持,其送给郑**10600元。2005年前后,山阁敬老院在镇政府的资助下,利用自身条件养殖肉猪。至2005年年底,其与郑**闲聊过程中,郑**问及敬老院养猪的盈利情况,其表示养猪的生意一般,无盈利,只剩下1万元的资金了,郑**当即表示既然养猪没有盈利,就先把剩下的1万元给回他,日后再算。其听后也不知道说什么,第二天就把养猪剩下的1万元现金拿到郑**的办公室交给了郑**,郑**没有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2006年1月份,敬老院收到茂南区民政局拨款40000元,其于2006年1月26日送给郑**现金30000元,敬老院实际得到拨款10000元。2006年1月份,敬老院收到茂南区民政局拨款50000元,其于2006年1月23日送给郑**现金15000元,另外支付福利费15000元,支付关系款10000元,敬老院实际得到拨款10000元。2009年4月份,敬老院收到茂南区民政局工程维修拨款100000元,该款到账后,其送给郑**现金10000元,为原山阁镇书记苏**支付了餐费10000元,余下的8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款了。

3.陈*富的证言,证实其是山阁敬老院会计,主要负责敬老院的收支开单、登记账务等工作,由于其专业水平不高其不直接管理敬老院的资金,而是由出纳赵*其管理,其只是根据收支开具单据记账,赵*其和院长车*荣将单据交与其记账,至于资金是否被挪作它用,其不清楚了,敬老院在获得上级民政部门拨款的过程中,所有资金的申请事宜都是院长车*荣负责沟通的,其不清楚是否存在疏通关系等问题。

4.赵*其的证言,证实山阁敬老院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茂南区民政局和山**政办的拨款,而拨下来的资金都是院长车**去领取的,每次车**领到相关款项,都是在用得差不多之后,才将剩下的一点钱和相关单据给其,叫其入账。至于敬老院在争取上级拨款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该拨款去疏通关系的问题,这方面主要是车**去操作的,其不太清楚,但有两次,第一次是在几年前,山阁镇政府民政办划拨了一笔3万元的款项给敬老院,叫敬老院养猪,敬老院收到这笔钱后就买了一批猪苗进行饲养。后来敬老院将猪只卖掉,车**讲郑**要求在卖猪款中给1万元,原因是当时民政办划拨了3万元给敬老院,扶持敬老院养猪,现在卖猪了,要给1万元。后来,车**讲他给了郑**1万元,但具体车**是怎么给钱的不知道。第二次是2009年左右,当时上级划拨了一笔10万元的工程款项到敬老院,钱到帐后,车**讲他从这笔拨款中拿了1万元给郑**,拿了1万元给苏*金付了餐费,但具体车**是怎样给钱的就不知道了。

5.李*东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东**委会主任兼书记期间,主要工作就是对居委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工作,重点是对协调政府工作,处理居委会邻里纠纷,对居委会扶持金的收支进行监督。大约在前几年的时候,郑*全对其说茂南区民政局有关于“三无居委会”的专项扶持经费,让居委会打报告去申请,其考虑到居委会运作经费不足,于是想申请,但不认识民政局的人员,郑*全说他可以帮去疏通关系,后来,居委会将申请报告交给郑*全。在2010年2月时,居委会收到下拨的共计13万元专项拨款,该13万元到账后,郑*全打电话给其,交谈中郑*全表示该笔资金的划拨,利用了其的关系疏通,花费了一些钱,要求从拨款中拿2.5万元,考虑到郑*全是民政办主任,其就答应了。接完电话后,其就将郑*全要求给钱的事情告诉了居委会副主任兼出纳员蓝*蒲,并吩咐他从银行提取现金送给郑*全。不久,蓝*蒲就打电话告知其,郑*全要求除了2.5万元外,要求再多给2000元,其同意了,之后,蓝*蒲向其汇报他已经送了2.7万元给郑*全。另外,大约在2010年底,居委会的干部要发放一些补助,郑*全知道后就提出他帮了居委会不少忙,要居委会发一些补助,后来我就让蓝*蒲给了一些补助给他,大约是1000元左右。

6.蓝某蒲的证言,证实其是山阁**委会副主任兼出纳,东**委会2007年成立以后,一直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镇政府安排了两间临时办公室办公。山**政办的郑*全在和居委会工作人员闲聊的过程中提出,说“三无”居委会可以申请扶持资金,东**委会属于“三无”居委会,为什么不打报告申请扶持资金。过了不久,李*东就叫打了一份申请“三无”居委会扶持资金的报告交给郑*全,由郑*全将报告递上去。这中间郑*全是如何操作的就不清楚了。到了2010年2月8日,茂**政局通过茂南区民政局分两笔(一笔100000元,一笔30000元)将130000元的“收办公用房配套资金”拨到居委会账户。收到该130000元拨款后不久,李*东书记叫其从银行取钱出来,拿25000万元出来给郑*全。其将钱取出来以后,在其办公室将25000元交给郑*全。郑*全数了数,表示还要多给他2000元。其打电话请示李*东书记,李*东书记同意,于是其又拿了2000元给郑*全。将该27000元交给郑*全后,其将该27000元以办公室装修的费用开支虚开发票回来报账了。之后,其打电话告知了李*东。另外,郑*全还从居委会拿了一笔1000元,是当时郑*全提出来说为居委会办了那么多事情,要补回一些电话费,后来就补给他1000元。

7.黎某忠的证言,证实其是茂**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兼局会计,2006年1月,茂**政局划拨了一笔款项给山阁敬老院,一个星期后的一天,郑**和其约好,骑摩托车到区民政局办公楼路边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其,钱用报纸包着,均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二叠,每叠1万元。其将钱收下后,郑**便离开了,以上2万元被其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了。2006年,局里划拨了一笔钱给山阁敬老院,其事先跟郑**交代过,车某荣拿到钱后要拿回1万元交给其处理关系。后来款项到了山阁敬老院,郑**到民政局门口路边将1万元交给了其。2010年年底或者2011年,山阁**委会向民政局申请“三无居委会”专项拨款,后来民政局拨付了13万元给东**委会。过了一段时间,山阁民政办郑**请其到沿江路一家饭店吃羊肉,快吃完饭时,郑**趁其他人走出房间的时候,递给其用报纸包着的1万元钱,说是东**委的钱,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1万元钱都是100元面额的,这些钱其作为个人所得全部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

(三)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担任山阁镇民政助理期间,承建敬老院工程的老板何*国为了感谢其对他承建光荣楼和划拨工程款的支持,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04年春节前各送给其1000元现金,2002年春节前送给其2000元现金,共5000元。后在何*国与山阁镇政府、民政办、敬老院进行敬老院光荣楼工程款结算期间,其吩咐何*国开一张2万元的收款收据,其从民政办账户提取了2万元,并利用该收据入账,该2万元用于个人的生活开支了。2003年春节期间,敬老院院长车*荣两次送钱给其,共计14600元,该款用于镇各村委会民政助理员会议费、发放米油、吃饭花费合计7700元,余下6900元其于个人生活开支了。2006年1月和2月份,亚*共计送给其10600元,收到这10600元之后,用于开各村民政助理员会议费、发放福利、吃饭等合计花费9600元,剩下的1000元作为其个人生活开支花费了。2005年,镇政府曾经拨款支持山**老院搞肉猪养殖,下半年敬老院出售猪后,有一天车*荣打电话叫其到敬老院,见面后,车*荣表示卖猪后给其1万元使用,并拿出1万元现金给其,其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这1万元拿来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了。2006年1月,区民政局划了4万元钱到山阁敬老院,黎**在划钱之向其表示钱到账之后他要拿3万元费用。拨款到账之后,其让车*荣提出3万元现金,其把其中的2万元用报纸包好,在当天晚上的时候,一个人骑摩托车到区民政局门口,叫黎**出来,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黎**。余下的1万元用作其自己的生活开支了。2006年1月,敬老院向民政局申请几万元款项,拨款前黎**要求事后给予1万元费用。钱到账后,其让车*荣提取了15000元,于当天晚上去到区民政局门口,叫黎**出来,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黎**。余下的5000元自己留下,并把这5000元用作个人的生活开支了。2007年,茂南**山居委会在其建议下向茂**政局申请“三无居委会”专项拨款。到了2010年的时候,茂**政局分两笔共计13万元的扶持款划拨到山阁**委会,钱到账后其就跟蓝*蒲讲要拿两三万出来多谢领导。蓝*蒲就拿了27000元给其,其拿到钱的当天快下班的时候,用报纸包好1万元现金,开小车到区民政局路边,叫黎**下来后,把1万元送给了黎**。事后与黎**、李**等一起去到沿江路吃羊肚。又过了几天,其与东**委会主任李**及区民政局的局长梁**等在南新饭店吃饭,其将局长梁**拉出门口,将用报纸包好的1万元送给他,并告诉他这是为了东**委会给的,感谢他对东**委会的支持,梁**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余下的7000元其自己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2008年或2009年春节前,蓝*蒲打电话叫其过东**委会,在东**委会,蓝*蒲就拿了2500元给其,说多谢我给东**委会做了这么多工作,这2500元是电话费。蓝*蒲还拿了一张签领表让其在上面签名,其签名后就收下了这2500元现金。2009年的时候,茂名市茂**政局拨付了10万元给山阁敬老院作维修之用,钱到账后,其与车*荣一起去山阁农村信用社提款。提出款后,车*荣立即从中拿出了1万元给其,其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的生活开支了。

(四)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郑**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已全部供述受贿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郑*全身为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5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全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郑**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不具有自首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根据《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应依法认定上诉人郑**为自首,对上诉人郑**减轻处罚。三、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属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及上诉人郑**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明,本案中,上诉人郑**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郑**自动投案的证据,郑**受贿案是由茂名**纪委将郑**受贿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涉案人员车**、李*东、蓝某蒲等人,在掌握了郑**受贿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后,才于2014年3月5日对郑**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郑**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至于辩称“《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应依法认定上诉人郑**为自首,对上诉人郑**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明,最**法院没有颁布过《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因此上诉人郑**及其辩护人辩称郑**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维持;但原判决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茂**纪委暂扣郑**的赃款人民币58200元判处没收上缴国库,以及没有依照该规定判决继续追缴上诉人郑**尚未退清的赃款人民币17700元均属漏判,此外原判决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郑**并处没收财产是遗漏判处附加刑,属于量刑不当。由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本案对原判决遗漏的上述部分判项不予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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