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张*,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1、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委会利用上级救灾资金开展钟屋水利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村路灯安装工程、村民饮水工程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施工负责人欧*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

2、2012年下半年,在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委会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申报发放“两不具备”住房搬迁补助款过程中,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分别收受搬迁户张*坤15000元、张*业2000元、张*华6000元,共计人民币230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收受他人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另查明,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群众举报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上级拨款工程及扶贫资金下发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疑为受贿。该局接到举报后,于2014年6月5日初查,当日通知欧*询问。欧*如实交代在2011年至2012年承包大湾村委会工程施工期间送好处费给村委会相关人员的事实。同年6月6日,被告人张*以及村委会其他相关人员在平塘镇政府相关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除如实供述收受欧*17000元的事实外,还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三户搬迁户送的23000元的事实。当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张*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张*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其所得的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

第一部分程序文书方面证据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传唤证、起诉意见书、起诉告知书。证实本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手续材料完善,侦查程序合法。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张*的人口信息材料1份。证实:张*出生于1961年5月13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职通知2份。证实:张*于2011年4月20日起任信宜**湾村委会主任;于2014年3月19日起任大**总支部书记。

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破案经过1份。证实:张*2014年6月6日主动到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4.信宜市**村委会于2014年6月10日整理提交的20000元村建设开支票据材料。证实:欧*以回扣形式给大**委会的70000元人民币中,有20000元由陈某某保管,该20000元已用作村建设开支。

5.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重灾村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方案文件。证实:大湾村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方案(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环村道路修整工程、村道路灯安装工程)于2010年5月24日经大湾村村民小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经平塘镇镇政府申请,于2011年5月31日由信宜市政府予以批准。

6.平塘镇大湾村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资料。证实:大湾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由茂名**工程公司承包(欧*为公司代表),该工程于2011年12月9日开工,于2012年1月5日完工,2012年1月9日验收合格,最终造价为99025元。

7.平塘镇大湾村路灯安装工程资料。证实:大湾村路灯安装工程由茂名**工程公司承包(欧*为公司代表),该工程于2011年12月9日开工,于2011年12月30日完工,2012年1月9日验收合格,最终造价为70000元。

8.平塘镇大湾村钟屋水利工程资料。证实:大湾村钟屋水利工程由茂名**工程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1年12月27日开工,于2012年1月8日完工,2012年1月9日验收合格,最终造价为274514元。

9.关于下达扶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省级补助资金材料。证实:平塘镇大湾村村民张**、张**、张**等人分别获得房屋搬迁补助款各30000元。

10.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5份。证实:暂扣张*退款40000元;暂扣张*有退款13500元;暂扣张*桂退款10000元;暂扣陈某某退款11000元;暂扣张*勇退款1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陈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自我交代材料1份。主要内容:大**委会收受了欧*老板送的73000元人民币,张*有、张*、张*桂、张*勇和我每人分得l万元,另外欧*还送了1000元给我。

经过如下:20lO年“9.21”水灾造成大湾村受损严重,村委会决定建设三个救灾工程: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三个工程的工程款分别是7万元、10万元、20万元,于是村书记张*有和村主任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会讨论决定由欧*老板承包该三个工程。2011年10月,村委会和欧*签订工程合同,不久欧*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10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村干部除了张*某都在村委会办公楼办公,闲聊时张*提出村委会现在办公费用紧张,而且很多村干部都是新成员,这届村委会想做点成绩证明给村民看都没有钱,现在欧*老板承包了大湾村三个工程,可以向欧*老板要点回扣来作公益事业使用,其他村干部都没有说什么,默认张*的提议。11月份的一天中午,欧*来到村委会,当时张*有、张*、张*桂、张*勇和我都在场,张*和欧*在一起聊天,张*以大**委会要作公益事业名义向欧*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后,要给回7万元村委会。欧*当时没有正面答复,只是说先考虑,要看情况。2011年11月份,三个工程开始大规模施工。不久后的一天,欧*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粤KX4382)去到大**委会,由于当时已是中午,欧*就提出请在场的村干部去平塘镇沙子孖哥饭店吃饭。张*、张*桂、张*勇、我等五人就和欧*去到沙子孖哥饭店二楼中厅,吃饭前,欧*从提包取出一个信封放在台面,说他手头上没有太多钱,先给l万元,张*就说多谢后就将信封收下来了。回到村委会后张*就将该l万元交给我,叫我保管住先,后来我打开经清点是l万元人民币,我就将该l万元锁在我的办公桌抽屉里。2011年12月底,大湾村的救灾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大**委会和平塘镇财政所一起把工程款共计37万元汇到欧*提供的一间公司的账户。汇完钱后不久的一天中午,张*和欧*一起来到我家里坐,当时只有我们三个人在场,我泡完茶后一会,欧*从提包里取出一叠现金递给我,说工程多得主任的关心和帮忙,现在就快到春节了,这1000元是我感谢主任的,给主任买水果的。我说多谢后就将钱收下了,张*在场看到的,我事后清点是1000元。不久,我们三人就去到大**委会办公楼二楼,除了张*某外全体村干部都在办公室里,欧*从他的提包里取出6扎现金(都是100元面额,没有拆银行封条的)放在张*有和张*中间台面上,说书记、主任,这是6万元,张*有书记和张*主任都说了一些感谢的客气话,过了一会,欧*说有事离开了。张*有书记提议说每人拿1万元作为过年奖金,剩下的1万元就由陈某某保管,以后统一开支。张*同意该提议,说大家辛苦了。我们五个人就每人拿了1扎钱,张*有将剩下的1扎钱递给我,我将钱收下放在抽屉锁好。

2012年5、6月份间,平塘镇政府组织村干部去云南参观学习,张*、张*桂、张*勇和我都报名参与,张*有和张*某因有事不参加。4月底的一天,欧*来到大**委会办公楼喝茶聊天,当时村委会干部都在场,期间村主任张*提出,现在平塘镇政府组织村干部到云南参观学习,不过村委会没有钱,让欧*赞助些钱,欧*说少些就可以,多就不行,最后欧*说赞助3000元给我们村委会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欧*当场从提包里取出一叠现金给张*,张*说多谢后将钱收下。后来张*将该3000元交给我保管,说是欧老板给我们去云南参观学习的3000元,我将钱收下锁在抽屉。后来该3000元全部同意用在我们四人去云南参观学习了。

上述大**委会收到欧*送的73000元,另外我个人还收到欧*送的1000元。其中张*有、张*、张*桂、张*勇和我每人分得l万元,另2万元用在修理大湾至云泥的路、佛仔坳路面整理、偿还大湾小学球场石头款、湾角桥桥栏加高等,另外3000元用在村干部去云南参观学习的团费了。欧*给村委会的这些钱没有入账,其中用于修理大湾至云泥的路等工程的20000元就有村委会现金支出票和收据,其余的53000元就没有任何票据。

因为欧*承包村委会发包的工程,他为了顺利施工和结算工程款,希望得到村干部的关照,所以欧*送73000元给村委会。其实张*代表村委会向欧*提出的7万元实际就是工程回扣,此外,我收受欧*送的1000元就是好处费,都是因为欧*承包大湾村委会的工程而发生的。

我从村委会收受欧*送的7万元中分得l万元和我个人收受欧*给1000元,共得11000元,全部用作个人生活开支了。

我收受欧*送的11000元不属于福利、分红或者是劳务报酬之类,和欧*之间没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合伙做生意关系。

2.张*有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内容:2011年底,欧*做完工程后,曾经给了6万元张*分给我们村干部,每人分到1万元。

经过如下:2011年,大**委会发包过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该工程都是承包给一个叫欧*的老板做的。路灯安装工程造价是7万元,村委会装修工程是10万元,钟屋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是20万元。原来欧*承包镇政府两个工程,一个是冉头岭水渠塌方修复工程,一个是大湾村的饮水工程,当时他做这两个工程,需要村委会协调工作,一来二去就熟悉了,后来村委会主任张*和村委会干部大家商量后就将上述三个工程一起承包给他做了。大概在2011年10月,确定让欧*承包上述三个工程之后,一天,张*通知欧*老板来到我们村委会二楼,当时除了张*某之外,5个干部(我、张*、副主任张*桂、张*勇、妇女主任陈某某)都在场,张*对欧*讲,我村委会的工程全部给你做了,你要给我们干部7万元作为茶水费,欧*老板表示同意。后来到了当年的农历年底,工程基本完成了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欧*入到大**委会找我们,在村委会二楼,村的干部除了张*某外其他人都在,当时欧*就拿出6万元放在桌面上,说是之前讲好的,叫我们收下来。后来欧*还说了一些实际工程量增加的问题,之后就走了。欧*走后,我和张*就将该6万元当着大家的面每人分了1万元,除了我们两人外还有陈某某、张*桂、张*勇三人。大家分到钱之后就各自忙自己的了。

因为我们村委会给工程欧*做,欧*赚到了钱,需要感谢我们,加上张*主任问他要茶水费,所以他才给我们6万元的。欧*给的6万元不是的福利、奖金或者分红之类,是欧*给我们的工程回扣。

我和欧*之间没有存在借贷关系及合伙做生意。

在案发前我拿分到的1万元到信**委退出去了,我总共退了13500元,其中的1万元是从欧*处分到的,另外的3500元是泥砖房改造的违纪款。

3.张*桂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内容:大**委会收受了欧*送的73000元人民币,张*有、张*、陈某某、张*勇和我每人分得l0000元,3000元是给张*、陈某某、张*勇和我去云南参观学习的赞助费。

经过如下:大湾村由于受到“9.21”水灾的影响,村委会决定建设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三个工程的工程款分别是7万元、10万元、20万元,最终由欧*老板承包该三个工程。2011年lO月,村委会和欧*签订合同,不久欧*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lO月底的一天,村干部除了张*某都在村委会办公楼办公,其中张*提出村委会现在办公费用紧张,现在欧*老板承包了大湾村三个工程,可以向欧*老板要点钱回来作公益事业使用,其他村干部都没有说什么,同意张*的提议。11月份的一天中午,欧*来到村委会,当时张*有、张*、陈某某、张*勇和我都在场,张*以大**委会要作公益事业名义向欧*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后,要给回7万元村委会。欧*没有肯定答复,只是说要看工程竣工后核算成本情况后才能决定。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欧*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粤KX4382)去到大**委会,张*有、张*、陈某某、张*勇和我都在场,由于当时已是中午,欧*就提出请大家去平塘镇沙子孖哥饭店吃饭。大家去到沙子孖哥饭店二楼中厅,吃饭前,欧*从提包取出一个信封放在台面,说他手头上没有太多钱,先给1万元,主任张*说多谢后就收下信封,饭后交给陈某某拿回村委会保管。2011年12月底,大湾村的救灾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欧*领取到全部工程款37万元。接近过年的一天中午,欧*来到大**委会办公楼二楼,除了张*某外全体村干部都在办公室里,欧*从他的提包里取出6扎现金(都是100元面额,没有拆银行封条的)放在张*有和张*中间台面上,说书记、主任,工程款全部收到了,辛苦大家啦,这是给村委会的6万元,张*有书记和张*主任都说了一些感谢的客气话,过了一会,欧*就说有事离开了。张*有书记提议说每人拿1万元作为过年奖金,剩下的l万元就由陈某某保管,作公益事业开支。张*说,好啊,每人分l万元回家过年就得。我们五个人就每人拿了1扎钱,张*有将剩下的1扎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钱收下放进抽屉锁好。整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2012年5、6月份,平塘镇政府组织村干部去云南参观学习,大湾村就张*、陈某某、张*勇和我参与,张*有和张*某因有事不参加。4月底的一天,欧*来到大**委会办公楼喝茶聊天,当时村委会干部都在场,张*问欧*想不想去云南旅游,现在平塘镇政府组织村干部到云南参观学习,想去就报名一起参加,不过村委会没有钱,要欧*赞助些钱,欧*说赞助3000元给我们村委会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欧*当场从提包里取出一叠现金给张*,张*说多谢后将钱收下。后来张*将该3000元交给陈某某保管。后来该3000元全部同意用在我们四人去云南参观学习了。

以上村委会一共收到欧*送的73000元,其中张*有、张*、陈某某、张*勇和我每人分得l万元,另2万元用在修理大湾至云泥的路、佛仔坳路面整理、偿还大湾小学球场石头款等,另外3000元用在村干部去云南参观学习的团费了。

欧*给村委会的这些钱是没有入账,其中用于修理大湾至云泥的路等工程的20000元就有村委会现金支出票和收据,其余的53000元就没有任何票据。

因为欧*承包村委会发包的工程,他为了顺利施工和结算工程款,希望得到村干部的关照,所以欧*送73000元给村委会。其实张*代表村委会向欧*提出的7万元实际就是工程回扣,是因为欧*承包大湾村委会的工程而发生的。

我收受该10000元没有使用。我收受的10000元不属于福利、分红或者是劳务报酬之类,和欧*之间没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合伙做生意关系。

4.张*勇的询问笔录1份、自我交代材料1份。主要内容:欧*先后送给我们村干部有73000元,其中我分到10000元。

经过如下:在2011年的时候,大**委会对外发包了三个工程: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承包到该三个工程的都是欧*老板。原本我不认识,欧*承包到我村委会的工程后,张*主任才介绍他给我认识。

大**委会对外发包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三个工程后,欧*是如何承包下这三个工程的情况我不清楚,因为联系工程老板的具体工作是张*主任负责,等到欧*这个人来到我村委会办公室后,张*主任向我们介绍他,我才了解到我们村委会的三个工程都由欧*承包下来了。欧*老板来我们村委会经张*介绍与我们认识之后,当天中午就请我们村委会干部到平塘镇沙子孖哥饭店吃中午饭,当天一起参加吃饭的有张*、张*有、陈某某、张*桂、张*某和我。在吃饭过程中,张*对欧*老板说,我们村经济条件差,办公经费紧缺,希望欧*老板在做工程期间,帮我们落实解决下困难,当时欧*老板听后只是笑了笑,并没有说什么。这次吃饭过了两三天,张*主任在村委会办公室,单独对我讲过,他已经与欧*老板讲好,欧*在做工程后会给几万元我们村委会,到时我们怎样处理都行,我听了就讲:好,等钱真正到了再说。当时张*没有对我说明欧*具体会给多少钱,我也没有详细追问。

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村委会的工程已经进行过半,欧*老板来请我们村干部到平塘镇沙子孖哥饭店吃饭,张*通知我和陈某某、张*桂去,张*有和张*某没有参加。在吃饭过程中,欧*老板在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拿出一个信封,接着从信封里抽出一叠人民币给张*看,都是100元面额的,并说,张主任,我本身没有多少资金,这里有一万元,先给你先。张*听说后,笑着说客气了,就将这叠钱连同信封一起接过来,最后张*主任将钱装入好信封并放入自己的裤带。我和陈某某、张*桂都在场看到,事后,张*没有对我说这10000元他会怎样处理。到了2012年初一天的下午,具体时间我没有记得,张*通知我和张*有、陈某某、张*桂回到村委会二楼的办公室,说欧*老板等下会到我们村委会与大家见个面,这样我们就坐下等欧*,过了一会,欧*老板来到我们村委会二楼的办公室,他从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拿出一个黑色胶袋,由于张*有书记和张*主任两人的办公台是紧靠着的,欧*将这个黑色胶袋放到书记和主任的办公台中间,并将胶袋打开,里边还用报纸包着一捆东西,欧*将报纸摊开后,我见到是六扎人民币,都是100元面额,银行封条还没有拆开的,每扎有一万元。欧*就对张*有和张*说:书记、主任,钱在这里了,你们看下是否对数。张*有书记和张*主任两个都说多谢,客气了。欧*将钱放下后,和我们再聊了一会就离开了我们办公室。欧*走后,张*有书记说就快过年了,不如大家从这六万元里每人拿一万元回家过年,张*主任说好,每人分一万得了。就这样张*有书记自己拿了一万,并递了一万元给我,张*主任就分别拿一万元递给陈某某和张*桂,然后说大家之前知道欧*已经送了一万元给我,就当是我这次和大家一样分到一万元了,剩下的两万元就统一由陈某某保管,等以后村委会开支使用。整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2011年5月份的时候,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干部到云南旅游,我村委会张*、陈某某、张*桂和我四个人报名参加,旅游出资方式是镇政府补贴700元,余额由个人解决,张*主任对我说,这次去旅游,他同欧*老板讲好,欧*会赞助我们经费3000元,这样我们每人再出600元就可以了。

当时欧*送给的还余下的两万元,我听张*讲这两万元是用到村委会开支去了,具体怎样用我不清楚,因为2011年、2012年我不是村委会的财会人员,是否有开支票据我也不清楚。

因为欧*老板在我们村委会承包了工程做,为了得到我们村委会的支持,以便他的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工程完工能够顺利获得工程款,所以欧*老板送钱给我们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使用。

我收到的10000元不是福利、分红或者是劳务报酬之类,和欧*没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合伙做生意关系。

我分得10000元用于平时生活开支使用了。

5.欧*的询问笔录1份、自我交代材料1份。主要内容:在2011年10月份,我承接了大**委会发包的三个救灾工程:路灯安装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钟屋水利建设工程。另外,我还在2011年至2012年承接了平塘镇政府发包的施工场地在大湾村的两个工程:大湾村冉头岭水渠塌方修复工程、大湾村饮水工程。

2010年9月份,由于信宜“9.2l”水灾造成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冉头岭水渠塌方,2011年平塘镇政府开始灾后修复。其在2011年5月份公开对大湾村冉头岭水渠修复工程招标,我以28万元竞得该标,由于该工程工期很紧,我和平塘镇政府签订合同后就组织施工队开始施工建设,并且在此过程中认识大**委会的干部,当时的支部书记是张*有、主任是张*、副主任是张*桂、妇女主任陈某某、还有一个年轻干部张*勇等人。

当年8月底,大湾村冉头岭水渠修复工程竣工,大**委会和群众对我完成的工程很满意,在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大**委会经过开会研究,决定将该村的救灾工程(①路灯安装工程、②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③钟屋水利建设工程)交给我承包建设,三个工程的工程款分别是7万、10万、20万,并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我同大**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的一天,我带施工员去到大**委会,让村委会主任张*带我们去看工程现场,看完现场后回到村委会办公室,当时张*桂、张*勇等两三个村干部也在场,期间,张*以大**委会办公费用、村干部春节福利、村道修复等名义向我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后,要给回7万元他们村委会的人员。我当时没有正面答复,只是说尽量将工程管理好到时根据利润空间来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2011年11月份,工程开始大规模施工,有一天,大湾村主任张*给电话我说,他们村里急着要用钱,叫我先拿点钱给他。我说,现在我的工地正大量开工,资金不足,我尽量筹够l万元吧。第二天,我带了l万元现金从信宜市区开自己的北京现代轿车(粤KX4382)去到大**委会,由于当时已是中午,所以我提出请在场的村干部去平塘镇沙子孖哥饭店吃饭。吃饭前,在沙子孖哥饭店二楼中厅饭桌将事先装好1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张*,我说这是讲好的1万元,张*没有说什么就将信封收下袋好。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某某、张*桂副主任、张*勇等三人,但不知他们是否看到。

2011年12月底,大湾村的救灾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大湾村**财政所把工程款共计37万元汇到茂名**工程公司账户,我提现后,在农历12月26或27日中午前去到大**委会,张*让我和他一起去到大**妇女主任陈某某家里去坐,当时只有我们三个人。期间,在妇女主任去泡茶时,我想到村主任张*和妇女主任在我承包救灾工程过程中,对我帮助很大,为了表示感谢我从提包里取出5000元现金,将该5000元递给张*,说多得主任的关心和帮忙,使得工程顺利竣工和结算,就快到春节了,这5000元是我感谢主任的。张*说多谢后就将钱收下袋好了。不久,妇女主任泡好茶出来,我又从提包取出1000元现金递给妇女主任,说工程多得她的关心和帮忙,现在就快到春节了,这l000元是多谢你关照的。妇女主任说多谢后就将钱收下袋好。不久,我们三人就回到大**委会办公楼二楼,全体村干部都在办公室里,我向大家提出因钟屋水利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比设计工程量多出300米,之前说好给村委会的7万元是否可以少点。大部分村干部体谅到工程实际情况,没有太大意见,于是我从提包里取出6万元放在办公室中间台面上,我就说“书记,你吩咐干部点钞吧”,书记张*有等人就开始点钞,大家清点够6万元后,我就下楼离开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子的。

2012年上半年,在大湾村饮水工程施工期间,大湾村主任张*为了该工程顺利进行,他经常自己开摩托车帮我忙上忙下的,对我十分关照,于是在3月份或4月份的一天,我在张*的家中一楼大厅送了1000元给张*作为好处费,没有其他人看到。

2012年4月份,大湾村饮水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征用大湾村群众的一块土地作清水池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征用清水池用地是由大**委会负责完成的,但张*提出村委会没有钱,让我出2300元征地。在清水池工地现场,我从提包里取出2300元现金递给张*,张*将钱收下袋好。后来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纠纷发生。

201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张*给电话我,说他的老婆不舒服,现在他带他老婆出信**民医院准备做手术。我就约他在市区的实验小学桥头等我,我开小汽车(粤KX4382)去到时,张*已经一个人在那等候了,我下车从钱包里取出1000元现金递给张*,说这1000元是多谢他平时关照我的,张*说多谢后将钱收下袋好。

2012年年初,我到大湾村查看大湾村饮水工程工地后,去到大湾村委会办公楼喝茶聊天,当时张*桂等几个村委会干部都在场,期间村主任张*提出,现在平塘镇组织村干部到外地参观学习,不过村委会没有钱,让我赞助些钱,我说那我赞助3000元给你们村委会,当场从提包里取出3000元现金给张*,张*说多谢后将钱收下。

以上七次我一共送给张*82300元,其中17000元是给张*个人的,另外65300元是给大**委会全体人员的。这些钱都是从做大湾村的工程利润里面拿的,村委会或张*没有开到收据或其他票据给我。当地村民不知道我给钱村委会人员这件事,只有村委会内部的人员知道。

我送这82300元给大**委会的人员以及张*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刚开始村委会的张*主任就同我谈了承包该三项工程的条件,要求给回70000元他们才可以给我做,所以工程完工后,我只好按照他的要求兑现;二是因为张*是大**委会主任,他在大湾村中有很大的影响力,他和大**委会干部在我承包大**委会工程过程中,对我的帮助很大,所以为了得到他的照顾,我也送有点钱给他。

其实张*代表村委会提出的70000元实际就是工程回扣,此外,我送张*等人的一些钱就是好处费,都是因为承包该村委会的工程而发生的。

我送出的82300元不是属于福利、分红或者是劳务报酬之类,我和张*以及大湾村委会干部之间没有存在债权债务及合伙做生意关系。

6.张**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10月间向张*了解有关山区高旱地区房屋搬迁的政策,张*说我的旧屋在白马岭,属于山区高旱地区,如果搬迁到平原地区,上级政府会给每户共30000元的房屋补助。我就让张*帮忙申请房屋搬迁补助款,承诺领取到补助后会给一个利是他。2013年5月我在大**学旁边建造好新屋。2013年12月,我领取到房屋搬迁补助款共30000元,后取出15000元送给了张*。

7.张*业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内容:2012年下半年,我从山腰搬到大湾小学前面建房,建好房后找到张*帮忙申请房屋搬迁补助款,并承诺领取到补助后给个*是他。2012年12月,我领取到房屋搬迁补助款共30000元,后送了2000元给张*。

8.张**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内容:2012年下半年,我搬迁到大湾小学附近建房,我找到张*帮忙申请房屋搬迁补助款,张*帮我报了上去,结果获得了30000元房屋搬迁补助款,我觉得张*帮了我很大的忙,就拿6000元给张*。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的讯问笔录2份、自我交代材料1份。主要内容:l、2011年,在信**公司老板欧*承包村委会的饮水工程、钟屋水利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路灯工程过程中,我收受欧*老板送的好处费17000元。2、2012年,在上级政府对搬迁户进行住房补助过程中,我收受村民张*坤送的好处费15000元、村民张*业送的好处费2000元、村民张*华送的好处费6000元。

经过如下:2011年的时候,信**公司的老板欧*到平塘**屋河堤进行施工,当时该工程是“9.21”的灾区工程,是镇政府找他来施工的。由于该工程在我村辖区内,平时我也到现场负责一下,从那时起我就认识了欧*这个人。到了2011年下半年,我村委会也有一些工程需要发包,就是以上讲到的饮水工程、钟屋水利工程、村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路灯工程。其中除了饮水工程是镇政府招标的外,其他工程都是由我村委会自主发包。当时我们村委会经商量,愿意将其他的工程也给欧*做。

我们签订一部分合同后,村委会的人都知道一般社会的工程都有给回扣的,于是我们经商量后也想向欧*要点回扣。我记得当时有一次欧*带人来看施工现场,后来我们就回村委会,当时村委会的几个人都在那里,我作为村委会的代表就以村委会需要资金搞公益事业以及村委会的福利向张*提出给回一定的资金我们个人。具体金额为7万元,因为这些工程的总额大约为70万元,我们是按照十个点的要求提出的,所以就是7万元。当时欧*考虑一下,还是答应尽量满足我们的要求。后来欧*就带人进去施工了,还没有签的合同后来也陆续签订了。

当时该7万元是分两次拿回村委会的。第一次大约是2011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由于村委会需要钱花,我就给电话欧*,叫他什么时候入平塘就带住1万元给我先,村委急需钱用。后来欧*入来了,他请我和村委会的几个人员到平塘镇的沙子圩孖哥饭店吃饭,妇女主任陈某某、副主任张**、干部张**等人都一起去吃饭了。在吃饭前,欧*就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给我说,这是我叫他先拿来的1万元。吃完饭回去后,我打开信封检查是l万元人民币,后来回到村委会我就将该1万元交给陈某某,因为她是村委会的出纳,叫她保管住先。第二次,大约是2011年农历l2月底的一天,当时已经临近过年。我打电话给欧*同他说,工程也差不多做完了,工程款也支付得差不多了,叫他尽快将之前约定好的那些钱拿来给我们。于是不久,欧*就入平塘找我们。欧*当日来到后,我就先同他去陈某某家,陈某某就去冲茶。期间,欧*从提包里拿出没有包装的一叠100元面额人民币塞给我说,多谢主任平时的关心和照顾,给5000元你过节。我说了声多谢就将钱收下来,事后清点是5000元。陈某某冲茶出来后,欧*又从提包里拿出没有包装的1000元塞给陈某某说,这1000元是多谢她关照的,也是给她过节的。陈某某也将该1000元收了下来。我们在陈某某家喝过茶后,我们三人就回到村委会二楼,当时村委会书记张**、副主任张**、干部张**都一起在场,只有张*某不在。期间,欧*就从包里拿出6万元现金人民币放在办公室的桌面上说,由于钟屋水利工程增加了几百米,无法按照约定的7万元给。当时张**有点意见,但大家说了几句之后,他也没有意见了。跟着欧*就转身离开出信宜了。跟着张**、张**、陈某某、张**和我共5个人当场就每人分了1万元。剩余的1万元就交给陈某某保管。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保管在陈某某手上的2万元后来用于作村的公益事业了。

还有两次每次是1000元的。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欧*在我村做钟屋河堤工程,平时我也帮他找群众协助一下关系,或给予一些必要的关照,有一次,欧*到我家里坐,在我家的一楼大厅,欧*拿出1000元现金人民币塞给我说,多谢我平时对工程的帮忙,我就收下这1000元了。还有一次是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我老婆身体不舒服,我带她到人民医院看病,由于出院不够钱,我就给电话欧*叫他拿1000元给我。后来欧*就叫到实验学校桥头等他,在那里欧*给了我1000元现金人民币,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我收到欧*送的钱总共是17000元。

主要是我村委会将以上那些工程给欧*做,并且村委会又同他有约定,为了感谢我以及村委会的人员,欧*就给我们送钱。

我同欧*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及合伙生意的关系。

2012年,上级农业局扶贫部门对住房处在危险地段的农户实施提倡搬迁,对搬迁户并且已经做好一层以上的就给予3万元一

户的补助。具体的操作程序就是村先提出搬迁户的对象给镇级审查,经审查考察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就直接将补助款划给搬迁户的户主账户,当时我村有20多户争取到该方面的补助款。

l.2012年下半年,住在比较山区高旱地方的张**搬迁到大湾小学附近建房,房建好之后他就找到我,叫我尽力帮他争取搬迁户的补助款,并承诺到时获得补助会给回一个利是我,获得3万元给回15000元我。于是我就将他的名字报上去,后来经过审批,他获得了3万元的补助款。钱划到他的账户之后的一天,张**带着15000元来到我家找到我,将没有包装的15000元现金人民币交给我说,这是事先说好给回你,好多谢主任帮忙。当时我推迟一下就收下来了,经清点是15000元。

2.2012年下半年,村民张**也是从山腰搬到大湾小学前面建房住,他建好房后也来找我要求争取做搬迁户。我觉他的情况符合就帮他申请了,后来也获得了3万元的补助。钱到他账户之后的一天,张**带着2000元现金人民币来到我家,将2000元交给我说,多谢主任的帮忙,给回点钱我买烟。当时我推迟一下就收下来了,经清点是2000元。

3.2012年下半年,村民张**从比较边远的山边搬迁到大湾小学附近建房居住,房建好后他就来找我要求我帮他争取搬迁户,我觉得他条件符合也帮他报上去,后来经审批他获得3万元住房补助。钱划到他账户后的一天,他带着6000元来到我家交给我说,多谢我帮他争取到补助,现在钱到了拿回点感谢我。我当时也将该6000元收下来了,经清点是6000元。

以上总共收到搬迁户送的23000元。

我是村委会主任,帮他们争取到了搬迁户的住房的补助,他们为了感谢我就送点好处费给我。

以上收到欧*以及搬迁户送的钱总共是40000元,该40000元作我个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使用了。

(四)视听资料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证实: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进行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被告人张*提交的材料

1.信宜市平塘镇人民政府、平**员会出具的“关于请求对大**委会张*同志从轻处理的情况说明”1份。

2.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村民代表出具的“申请书”1份。

1-2证实:张*在大湾村委会任职期间为平塘大湾村所作的贡献,请求对张*从轻处理,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在侦查部门尚未全部掌握其犯罪事实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个人的犯罪事实,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认定被告人张*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张*主动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案经信宜**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对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上诉人张*在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时贡献显著,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二、上诉人张*年迈,身体不好,且需要照料患病的妻子,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及年幼的孙女,恳请法院能体恤上诉人的处境,依法从轻处罚,改判缓刑。三、上诉人张*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其归案后真心悔过,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好,情节显著轻微,一审量刑过重。恳请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在上级拨款工程及扶贫资金下发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对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在利用上级救灾资金开展项目建设中,有相关证人证言、张*本人的供述均证实其具有索贿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且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决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故本院对其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