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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洪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洪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2300元和被告人洪某某犯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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