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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蕉岭县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分配农机购置补贴指标、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和农机局采购农机过程中给予蕉岭**限公司经理李**(另案处理)关照,先后收受了李**3笔送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黄某某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分配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方面对其公司的关照,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款人民币100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收下此款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09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黄某某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和某局采购农机方面对其公司的关照,在黄某某到其公司所在的农机推广站检查完工作准备开车离开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30000元放在黄某某车内的副驾驶座位上,黄某某收下此款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为了感谢黄某某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和某局采购农机方面对其公司的关照,在黄某某到其公司所在的农机推广站检查工作时,在其办公室送款人民币200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收下此款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本院查明

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另有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主动到蕉岭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0月31日向侦查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任职文件、证明,归案经过,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审批等材料,购机凭证、协议书,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主动到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此款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黄某某另有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此款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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