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苏**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