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泓**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天**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泓**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泓**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泓**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天泓**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