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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南通海**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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