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江**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6月1日以被告公司已关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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