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苏州台**限公司与江苏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欣**限公司与松原市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创**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培训中心与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德力宝**限公司与正申**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泓信诺**有限公司与正大天**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南通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宝**有限公司与德晶电**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史**与江苏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泽**限公司、山东乐**有限公司与盐城**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