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鑫**限公司、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宿迁鑫**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4.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