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上海新**有限公司诉西**学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本案标的物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西**学校区内,且本案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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