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限公司客运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中企动力**有限公司、北京中**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晋**限公司客运销售分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企动力**有限公司、北京中**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晋**限公司客运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晋**限公司客运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企动力**有限公司、北京中**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上海晋**限公司客运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