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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维**限公司与安徽桑**限公司、洛阳石**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维**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桑**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被上诉人洛阳石**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洛**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安**公司和洛**公司支付设计费400万元;2、安**公司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10万元;3、诉讼费用由安**公司和洛**公司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安**公司和洛**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2、安**公司支付技术秘密转让费及各项损失400万元,并停止侵权(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3、诉讼费用由安**公司和洛**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2)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洛**公司和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申*,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洛阳维**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与安徽桑**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2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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