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山**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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