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山东中科**研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二辆(鲁Y,鲁F)。
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或其他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丧失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负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