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震**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研发有限公司、烟台凯**有限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山东中科**研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二辆(鲁Y,鲁F)。

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或其他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丧失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负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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