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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单**因与被申请人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全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为什么不去**务院行政部门申报发明专利。综上,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涉案图纸、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有责任提供证据,且申请人承认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图纸已交还,申请人并向本院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实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在被申请人处。北京国**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发明专利因缺乏创新性申请失败”,《协议书》约定“申报国家级发明专利”的目的亦不能实现,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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