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肥城**限公司与解洪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肥城**限公司诉被告解**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肥城**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解**及其委托代理人褚**、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肥城**限公司诉称:2013年初,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与被告解**取得联系,并达成技术转让意向,口头约定被告提供胶乳与高苯胶乳复配技术的配方及流程,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被告承诺按照其配方能够转化成阳离子胶乳,并且在乳化沥青中能够长期稳定使用。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转让费8000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原告收到被告的技术资料后,严格按照被告的配方经多次试验,所配置胶乳不能完全乳化,无法使用,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解洪梅*称:2013年4月7日,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自主研发的胶乳转型技术(即将复配的阴离子胶乳转化成阳离子胶乳)以800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技术转让款后将转型技术资料交付原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电话录音及整理的书面录音记录。

证据二、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与被告解洪梅的短信记录及聊天记录。

证据三、被告发给原告的技术配方及流程资料。

证据四、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费的银行转账凭条及业务收费凭证。

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技术转让协商的内容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

被告解**对证据一质证认为双方之间确实有通话记录,但认为至少交流过两次,整理的录音记录未能完整体现双方的谈话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协商的内容是胶乳及高苯胶乳复配技术。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转让标的。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技术标的为胶乳转型技术,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收到了被告的技术资料。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收到原告的技术转让款。

庭审中,被告解**提交了2013年6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一份,明确约定了双方协议的转让标的是胶乳转型技术配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恰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转让内容。

经过原、被告各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虽然认为双方的电话交流至少为两次,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对证据一是否剪辑进行鉴定,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初,原告肥城**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与被告解**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协商技术转让事宜。技术转让事宜基本确定后,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于2013年3月26日晚上与被告解**取得电话联系,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内容大致如下:董*:回来我给大哥(原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说了这个情况,我说人家解工多年的辛苦,咱也不要跟人家砍价了,解工实心实意帮咱把这东西研制出来。最后他有两个疑问我给你说一下:一是把钱给解工打过去,如果解工的第一套方案不行的话,如果按照解工的说法肯定能够做出来的话,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解**:这个怎么说呢,要根据实际情况,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不大,我试过很多种了。董*:哦,你试过很多种,就是说能把它转化过来,在乳化沥青里面没问题吧。解**:毕竟是老板吗,担心有风险,我可以理解。通过你给我说你们前期做过一些实验,我觉得要比我原来的那些东西好转。原来比它难的都能转,这个更应该没问题。即使稍微有点问题,我也能解决。董*:也能解决是吧,就是把高苯和低苯都能转化成阳离子。解**:有一点我要事先给你说明白,我给你想的这个办法,两种胶**就是把这两种胶只是从理论上讲对提高它的化解有好处,我反复的给你讲,我没做过,我想让你试验一下。我给你的配方只是让它调配稳定性问题,其他的我不敢保证。董*:关键是我要把他们的意思给你说明白了,要不我在中间显得办事不利索。他另一个担心,如果不行的话,解工还退咱们钱吗?解**:不行我肯定退钱,你放心,我是有信誉的。……董*:再一个就是说,它只要转成阳离子,在阳离子乳化剂里面乳化没有问题吧?解**:嗯,用我这个办法转化了以后,你就当阳离子胶乳卖就行。董*:我的意思是能不能乳化,有的转了不能乳。解**:怎么能不乳化呢?它本身就是个乳液,怎么能不乳化呢。一定没有问题啊,如果打进去破乳,那效果就打折扣了。现在能均匀的混到里面,你卖的时候建议它在前面用,就是跟沥青一起乳化,这样的话存放多久都没问题,很均匀的。……。2013年4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同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文件名为“SBR1502胶乳与高苯胶**.d0c”的技术资料。该技术资料的内容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转型剂的配制,包括1、原料(1)0P-10(A),工业品,纯度98%以上;(2)亚甲基双萘磺酸钠(B),含量≧95%;(3)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C),含量≧99%。2、配制步骤(以配置100kg转型剂为例)(1)称取52KG水,加入配制釜,在搅拌下加入9.3KG(C),使其完全溶解;(2)再加入7.8KG(A),搅拌分散均匀;(3)最后加入31KG(B),搅拌使其固体物质完全溶解;得到的转型剂固含量TSu003d48%,稍显粘稠。二、转型剂的使用方法:(按配制1吨胶乳计)1、胶**(SBR1502胶乳TSu003d21%,高固胶乳TSu003d50%)(1)SBR502/高**苯u003d1:5,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40.6%,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323KG,高**苯为677KG;(2)SBR1502/高**苯u003d1:3,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37.2%,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442KG,高**苯为558KG;(3)SBR1502/高**苯u003d1:1,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29.6%,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704KG,高**苯为296KG;(4)复配方法,先称取SBR1502胶乳,在搅拌下将高苯胶乳缓缓加入,混合均匀。2、胶乳转型(1)称取1吨复配胶乳,加入搅拌釜;(2)称取固含量TSu003d48%的转型剂,搅拌下缓慢加到胶乳中,混合均匀,SBR1502/高**苯u003d1:5的胶乳,加入转型剂68KG,SBR1502/高**苯u003d1:3的胶乳,加入转型剂62KG,SBR1502/高**苯u003d1:1的胶乳,加入转型剂49KG;(3)在搅拌下,慢慢加入事先配好的浓度为10%的硫酸溶液,将PH调至4-5(10%硫酸溶液参考用量为40KG左右,边加边测)。三、注意事项……。四、转型剂成本核算……。五、产品说明书、……。原告收到上述技术资料后,开始着手胶乳转型及胶乳和高苯胶乳的复配实验。2013年4月11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进行了交流,电子邮件部分内容为:雨花石(解**的昵称)10:53:58:老弟,做了吗?圆月弯刀(董*的昵称)10:54:06:做着呢,姐。圆月弯刀10:54:21:咨询个问题。雨花石10:54:28:嗯,有问题及时和我联系。圆月弯刀10:54:36:一个是粘稠。圆月弯刀10:54:52:一个是不好溶解地B原料。雨花石10:54:55:哪一步?电话短信的部分内容为:1353160(解**的手机号码)2013-04-1113:12:老弟,加酸时你在旁边看着,一定要分段加。我(董*的手机短信显示)2013-04-1113:39:明白。13531602013-04-1219:33:你上微信聊吧。我2013-04-1219:38:姐,方便吗。氯化铵买的也是粉末的,如何调配呢?我感觉按照上次的配方不好溶解。我2013-05-2310:38:我发了一张图片给你,点击[http://pinyin.cn/1fsc0NTU6Fg]看看吧。我2013-05-2310:39:姐。多次试验后破乳。

庭审中,原告认可在试验初期其根据被告提供的配方无法实现阴离子转型为阳离子,在被告自带水泥胶乳后,仅仅能够实现阴阳离子转型,但无法实现胶乳乳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技术资料内容及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限公司与被告解洪梅口头达成的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系胶乳转型技术还是胶乳与高苯胶乳复配技术。原、被告双方未就技术转让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双方的部分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包括技术资料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应为胶乳转型技术,理由如下:第一,通过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原告通过这次交易欲实现的目的是在高苯和丁苯由阴离子转化为阳离子后,进行复配,再添加到沥青中一起乳化,形成改性沥青。虽然双方的电话交谈涉及了转型及乳化的问题,但通过被告在电话录音中谈到的“我觉得要比我原来的那些东西好转,原来比它难的都能转,这个更应该没问题”,“有一点我要事先给你说明白,我给你想的这个办法,两种胶乳复配就是把这两种胶只是从理论上讲对提高它的化解有好处,我反复的给你讲,我没做过,我想让你试验一下。我给你的配方只是让它调配稳定性问题,其他的我不敢保证”,“用我这个办法转化了以后,你就当阳离子胶乳卖就行”等内容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标的应为转型技术。第二、从被告发给原告的技术资料的内容看,该技术资料的内容涉及转型剂的配制、转型剂的使用方法、转型剂的成本核算、注意事项及产品说明书,该技术资料的内容为胶乳转型而非乳化复配。第三、从双方的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内容看,原告收到被告的技术资料后,即按照技术资料的内容进行试验,并随时和被告沟通联系,被告进行技术指导,在原告试验转型不成功的情况下,原告自带胶乳进行了试验并实现了转型。原告自收到技术资料至试验转型阶段,均未对被告提出其需要的不是转型技术而是复配技术,直至复配不成功时,双方才发生争议。综上,本院确定双方技术转让标的应为胶乳转型技术,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转让费后,被告即向原告交付了胶乳转型技术资料,且经过双方努力能够实现离子转型,故双方技术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技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复配胶乳不能完全乳化),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范围,故其主张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肥城**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肥城**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