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震**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研发有限公司、烟台凯**有限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山东中科**研发有限公司、烟台凯**有限公司、中国**威海分院连带偿还技术转让款1434万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支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之日止)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三被执行人共有的超传导体输送热能管专用制造设备30台套及交接清单中的物品,并委托威海普**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840万元。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一致协商同意依照评估价值抵顶债务840万元,该协议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三被执行人共有的超传导体输送热能管专用制造设备30台套及交接清单中的物品(详见(2013)威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作价84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威海震**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2、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费69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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