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明**限公司与被告山**限公司侵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明**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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