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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限公司与解洪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洪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淄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解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瑞**司在原审时诉称:2013年初,瑞**司法定代表人董*与解**取得联系,并达成技术转让意向,口头约定解**提供胶乳与高苯胶乳复配技术的配方及流程,瑞**司向解**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解**承诺按照其配方能够转化成阳离子胶乳,并且在乳化沥青中能够长期稳定使用。后瑞**司按照约定将转让费80000.00元打入解**指定的账户。但瑞**司收到解**的技术资料后,严格按照解**的配方经多次试验,所配置胶乳不能完全乳化,无法使用,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瑞**司诉至法院,请求解**返还瑞**司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初,瑞**司法定代表人董*与解**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协商技术转让事宜。技术转让事宜基本确定后,瑞**司法定代表人董*于2013年3月26日晚上与解**取得电话联系,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内容大致如下:董*:回来我给大哥(瑞**司的实际负责人)说了这个情况,我说人家解工多年的辛苦,咱也不要跟人家砍价了,解工实心实意帮咱把这东西研制出来。最后他有两个疑问我给你说一下:一是把钱给解工打过去,如果解工的第一套方案不行的话,如果按照解工的说法肯定能够做出来的话,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解**:这个怎么说呢,要根据实际情况,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不大,我试过很多种了。董*:哦,你试过很多种,就是说能把它转化过来,在乳化沥青里面没问题吧。解**:毕竟是老板吗,担心有风险,我可以理解。通过你给我说你们前期做过一些实验,我觉得要比我原来的那些东西好转。原来比它难的都能转,这个更应该没问题。即使稍微有点问题,我也能解决。董*:也能解决是吧,就是把高苯和低苯都能转化成阳离子。解**:有一点我要事先给你说明白,我给你想的这个办法,两种胶**就是把这两种胶只是从理论上讲对提高它的化解有好处,我反复的给你讲,我没做过,我想让你试验一下。我给你的配方只是让它调配稳定性问题,其他的我不敢保证。董*:关键是我要把他们的意思给你说明白了,要不我在中间显得办事不利索。他另一个担心,如果不行的话,解工还退咱们钱吗?解**:不行我肯定退钱,你放心,我是有信誉的。……董*:再一个就是说,它只要转成阳离子,在阳离子乳化剂里面乳化没有问题吧?解**:嗯,用我这个办法转化了以后,你就当阳离子胶乳卖就行。董*:我的意思是能不能乳化,有的转了不能乳。解**:怎么能不乳化呢?它本身就是个乳液,怎么能不乳化呢。一定没有问题啊,如果打进去破乳,那效果就打折扣了。现在能均匀的混到里面,你卖的时候建议它在前面用,就是跟沥青一起乳化,这样的话存放多久都没问题,很均匀的。……。2013年4月7日,瑞**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解**指定的账户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同日,解**通过电子邮件向瑞**司发送了文件名为“SBR1502胶乳与高苯胶**.doc”的技术资料。该技术资料的内容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转型剂的配制,包括1、原料(1)OP-10(A),工业品,纯度98%以上;(2)亚甲基双萘磺酸钠(B),含量≧95%;(3)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C),含量≧99%。2、配制步骤(以配置100kg转型剂为例)(1)称取52KG水,加入配制釜,在搅拌下加入9.3KG(C),使其完全溶解;(2)再加入7.8KG(A),搅拌分散均匀;(3)最后加入31KG(B),搅拌使其固体物质完全溶解;得到的转型剂固含量TSu003d48%,稍显粘稠。二、转型剂的使用方法:(按配制1吨胶乳计)1、胶**(SBR1502胶乳TSu003d21%,高固胶乳TSu003d50%)(1)SBR502/高**苯u003d1:5,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40.6%,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323KG,高**苯为677KG;(2)SBR1502/高**苯u003d1:3,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37.2%,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442KG,高**苯为558KG;(3)SBR1502/高**苯u003d1:1,混合胶乳固含量TSu003d29.6%,1吨混合胶乳中SBR1502为704KG,高**苯为296KG;(4)复配方法,先称取SBR1502胶乳,在搅拌下将高苯胶乳缓缓加入,混合均匀。2、胶乳转型(1)称取1吨复配胶乳,加入搅拌釜;(2)称取固含量TSu003d48%的转型剂,搅拌下缓慢加到胶乳中,混合均匀,SBR1502/高**苯u003d1:5的胶乳,加入转型剂68KG,SBR1502/高**苯u003d1:3的胶乳,加入转型剂62KG,SBR1502/高**苯u003d1:1的胶乳,加入转型剂49KG;(3)在搅拌下,慢慢加入事先配好的浓度为10%的硫酸溶液,将PH调至4-5(10%硫酸溶液参考用量为40KG左右,边加边测)。三、注意事项……。四、转型剂成本核算……。五、产品说明书、……。瑞**司收到上述技术资料后,开始着手胶乳转型及胶乳和高苯胶乳的复配实验。2013年4月11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进行了交流,电子邮件部分内容为:雨花石(解**的昵称)10:53:58:老弟,做了吗?圆月弯刀(董*的昵称)10:54:06:做着呢,姐。圆月弯刀10:54:21:咨询个问题。雨花石10:54:28:嗯,有问题及时和我联系。圆月弯刀10:54:36:一个是粘稠。圆月弯刀10:54:52:一个是不好溶解地B原料。雨花石10:54:55:哪一步?电话短信的部分内容为:1353160(解**的手机号码)2013-04-1113:12:老弟,加酸时你在旁边看着,一定要分段加。我(董*的手机短信显示)2013-04-1113:39:明白。13531602013-04-1219:33:你上微信聊吧。我2013-04-1219:38:姐,方便吗。氯化铵买的也是粉末的,如何调配呢?我感觉按照上次的配方不好溶解。我2013-05-2310:38:我发了一张图片给你,点击[http://pinyin.cn/1fscONTU6Fg]看看吧。我2013-05-2310:39:姐。多次试验后破乳。

原审庭审中,瑞**司认可在试验初期其根据解洪梅提供的配方无法实现阴离子转型为阳离子,在解洪梅自带水泥胶乳后,仅仅能够实现阴阳离子转型,但无法实现胶乳乳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瑞**司与解**口头达成的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系胶乳转型技术还是胶乳与高苯胶乳复配技术。双方未就技术转让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双方的部分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包括技术资料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应为胶乳转型技术,理由如下:第一,通过瑞**司提交的电话录音,瑞**司通过这次交易欲实现的目的是在高苯和丁苯由阴离子转化为阳离子后,进行复配,再添加到沥青中一起乳化,形成改性沥青。虽然双方的电话交谈涉及了转型及乳化的问题,但通过解**在电话录音中谈到的“我觉得要比我原来的那些东西好转,原来比它难的都能转,这个更应该没问题”,“有一点我要事先给你说明白,我给你想的这个办法,两种胶乳复配就是把这两种胶只是从理论上讲对提高它的化解有好处,我反复的给你讲,我没做过,我想让你试验一下。我给你的配方只是让它调配稳定性问题,其他的我不敢保证”,“用我这个办法转化了以后,你就当阳离子胶乳卖就行”等内容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标的应为转型技术。第二,从解**发给瑞**司的技术资料的内容看,该技术资料的内容涉及转型剂的配制、转型剂的使用方法、转型剂的成本核算、注意事项及产品说明书,该技术资料的内容为胶乳转型而非乳化复配。第三,从双方的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内容看,瑞**司收到解**的技术资料后,即按照技术资料的内容进行试验,并随时和解**沟通联系,解**进行技术指导,在瑞**司试验转型不成功的情况下,瑞**司自带胶乳进行了试验并实现了转型。瑞**司自收到技术资料至试验转型阶段,均未对解**提出其需要的不是转型技术而是复配技术,直至复配不成功时,双方才发生争议。综上,原审法院确定双方技术转让标的应为胶乳转型技术,瑞**司向解**支付技术转让费后,解**即向瑞**司交付了胶乳转型技术资料,且经过双方努力能够实现离子转型,故双方技术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现瑞**司主张解**提供技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复配胶乳不能完全乳化),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范围,故其主张解**返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肥城**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肥城**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瑞**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解**返还技术转让费8万元,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解**承担。其主要理由为:1、上诉人原审时提供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2013年3月26日晚与被上诉人解**的电话录音,已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该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技术合同转让的标的,不仅是将阴离子转化成阳离子,还要保证与沥青一起乳化后,乳液具有稳定性,能够长期保存。阴离子转化成阳离子是技术的第一步,转化后的产品能够使用,才是合同的核心。2、原审庭审调查及原审法院认定的双方的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解**承认其提供给瑞**司的技术与沥青一起不能乳化,不具稳定性。据此可见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违反合同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的技术不成功,不具可行性及收益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解**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确认及标的物的交付是通过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实现,原审法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及被上诉人解**发给上诉人瑞**司的技术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查,认定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胶乳转型技术是正确的。上诉人以涉案转让的技术不能创造其自认为的盈利价值,以此来否定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技术转让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瑞**司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否返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问题没有异议和补充。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口头达成的技术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从双方认可的解**交付给瑞**司的技术资料内容看,技术资料涉及了转型剂的配制、转型剂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转型剂的成本核算及产品说明书五部分内容。从以上五部分内容看,涉及的是转型剂的配制、丁**和高苯胶乳的复配及转型,技术资料的产品说明书部分能够体现解**提供的技术是乳化沥青改性用的丁**改性剂,分别为阴离子丁**和阳离子丁**,其产品为乳化沥青改性用的丁**,应用于阴离子乳化沥青和阳离子乳化沥青的改性。结合双方的部分通话录音、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能够证实双方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阴离子丁**转化为阳离子丁**。加之瑞**司认可解**提供的技术能够实现从阴离子到阳离子的转型,故本案应认定双方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瑞**司向解**支付的8万元技术转让费不应返还。瑞**司上诉主张双方合同目的为实现沥青改性,其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其提交的现有电话录音、技术资料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口头协议时,对沥青改性有过明确约定,已达成合意,故本院对瑞**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瑞**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肥城**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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