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研究所与成都高**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邵明书,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烟台**研究所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本案事实发生变化,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