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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人倪东东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倪东东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商民三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1、再审申请人新收集了三份视频录音资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加盟合同书》和《加盟协议书》的约定,存在私开学习班、向他人传授技术,支持别人开设分店等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2、再审申请人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开设学习班、招收学员向他人传授技术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却不让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背离事实。双方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不存在过高问题。(二)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缺乏证据。再审申请人对宋**在亳州开设店面毫不知情,更没有为其办理相关证件,且宋**在亳州注册登记后,并没有在亳州实际开业,而是在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开业。宋**的证言与再审申请人收集的录音内容相矛盾,其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缺乏证据。请求撤销商丘**民法院(2012)商民三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他损失3万元。

再审申请人朱**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2013年5月5日刘**与倪**的视频录音资料,证明倪**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原审主张的违约事实,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朱**称被申请人倪**私自向他人传授技术,支持别人开设分店等已构成违约,一、二审期间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宋**在二审庭审时出庭证言与被申请人倪**一审提供的证据相印证,证实再审申请人朱**有违约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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