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市**有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技术转让《协议》是案外人谢某某利用掌控沃**司、国**司两家公司的便利,恶意串通,损害国**司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沃**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司的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李**,被上诉人沃**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实体审理中**公司一直否认涉案技术转让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仅依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的《协议》,认定沃**司向国**司转让“沃驰WZT35矿用车型技术资料”,沃驰WZT35矿用车型技术是一项什么样的技术成果,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转让的技术资料有哪些,应如何交付,双方协商技术转让的过程如何等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且国**司一审庭审中当庭申请对《协议》上的打印文字、国**司公司印鉴、谢某某的签名等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国**司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准许,程序存在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